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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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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法制》2010,(6):11-11
转型期的中国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之间呈现的是互为依存的关系,但司法改革的路径则应是去政治化。从现在中国的实际来看,解决公众意见与职业主义司法之间的隔阂其路径就是新程序主义,即通过商谈程序架构起公众与司法之间意见交流的通道。  相似文献   

2.
我国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法官职权过于强大,当事人不能发挥积极主动性。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必要从模式论角度加以探析。我国应选择协同主义这一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促进诉讼,应明确法官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具体准备工作。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向协同主义方向发展,但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4.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5.
中国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漠视当事人权利等弊端应当予以改变,从而提出引入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则在对当事人主义进行改革,认为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查明案件真实方面的作  相似文献   

6.
荣学磊  余艺 《法学》2012,(2):148-154
关于司法的诸多抱怨似乎都在暗示法官权力恣意与裁判不公的莫大关联。法官群体的公正意愿并不缺乏,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并非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制度设计与司法国情的背离也仅是裁判偏离公正的表面原因。我国民事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资源与公正的关系过度紧张。就民事诉讼改革而言,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避免"职权主义"回潮,减少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反复,应当成为改革的基本理性和方向。  相似文献   

7.
协同主义的理论来自于德国,协同主义的支持者主张,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协同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他们认为协同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超越,我国的民事诉讼应采用这种模式.这些主张者误读了西方的民事司法改革,这种理想化的理论不仅缺乏说服力,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未来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走向协同主义,而是在坚持和深化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相似文献   

8.
当前司法实践贯彻当事人主义所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真实过分背离客观真实、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成本高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实现审理模式向"新当事人主义"转型.新当事人主义在理念上强调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基础上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强调法院在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地位对等、推进诉讼顺畅高效进行等方面的司法能动性.  相似文献   

9.
法官阐明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二者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官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补充。法官阐明与辩论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法官阐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刘鹏飞 《证据科学》2014,(6):733-749
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1.
职权主义:一种谱系性的“知识考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在当下中国刑事诉讼研究中,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已成为观照域外法治国家诉讼模式的基本范畴;"贴标签式"认定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则是当事人主义,似乎也成了学界的固化认识,甚至还作为一种"正确知识"被传播开来。正是基于此种前设性认知,在判别中国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人们往往认定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也是职权主义,总体上与欧陆近似。进一步,在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兴起之后,当事人主义或者是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某些要素,成为了改革的主流意见。  相似文献   

12.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3.
正当程序是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统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主义作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基本关系。当事人主义的精神与程序公正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也会与程序工具价值的要求发生冲突,必须有所取舍。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化民事诉讼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及"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构建能够落实上述理念。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民事诉讼向社会提供连续、平等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程序的公共性,则要求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积极干预,消除当事人间的诉讼势差,保障民事司法的社会共享。在国家与市场关系角度,通过社会化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可弥合市场经济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性诉求,发挥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沟通媒介功能。制度构建中应以诉讼合作原则及实体真实观念为重心,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分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新需求。  相似文献   

15.
本文是对龙宗智先生关于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的评析,展示了龙宗智先生在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司法合理化的道路。司法改革的路径和方法等问题上是如何奉行他的“相对合理主义”立场的,认为“相对合理主义”理念是追求司法改革理想目标的现实思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7.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被"空洞化",起不到原则应有的指导性和统领性作用.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8.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界定法律适用规则的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国家的一些学者受到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影响,主张法律适用规则是选择性适用规范,除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外,不得由法官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必须依照中国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定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在晚近的实践中,我国法官经常采用类似于选择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适当减少法官对审判程序的干预,扩大当事人对案件的自主权.本文认为,应构建一种当事人主义和法官释明义务相结合的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模式,以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20.
施鹏鹏 《中国法学》2014,(2):275-302
"职权主义"最早起源于欧陆,最初的含义系查清案件事实的方法,后演变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诉讼形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对立并非历史的产物,而系诉讼法学者的理论创设。"职权主义"的核心内涵也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当代的"职权主义"可界定为"诉讼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导向、国家权力为主导、实质真实为目标,审前程序凸显侦检机关的优势侦查权,审判程序凸显法官主导控制权的正当程序模型"。时下学界对"职权主义"存在较大的批评,这主要源于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的误解以及对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化。中国因国家权力主导的制度背景、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以及原有职权主义诉讼的基本构架,既应避免进入"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的陷阱,也不应设立理念混乱、制度杂糅的"混合式诉讼",而应坚持走职权主义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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