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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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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有人提出依法抗诉的民行案件,检察机关应有举证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一、从立法上看,有关举证责任问题,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已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可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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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是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审查中应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审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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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试行”的过渡期后,现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检察院介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参与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抗诉。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公开、公正性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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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在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时,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在界定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条件时,则没有这一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新证据,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笔者认为,对新证据能否作为民行案件抗诉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此限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抗诉。 目前,在再审环节遇到的新证据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审未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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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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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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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四种法定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即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如何准确认定和适用这一抗诉理由呢?笔者试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有法律规定的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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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等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民事、行政(包括经济,下同)案件提出抗诉。但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哪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呢?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出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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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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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询私枉法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_由于这一条文只提到判决和裁定为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所以,调解书和支付今是否属于抗诉范围处于不明确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书能否抗诉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调解是建立在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的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它勿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范围仅限于判决和裁定,因而,检察院不能对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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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困难之一:立法不完备。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是10年来立法作为法律对民行检察制度的第一次明文规定。它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对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参诉权和上诉程序的抗诉权,都没有作出规定。但这一法律却成为规定民行检察制度的一种定式,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尽管对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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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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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权利规定得相当明确,具体,而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抗诉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仅有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的四条规定,且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立法机关又无补充规定。笔者设想,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抗诉过程中应享有下列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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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抗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对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和程序裁定,只要符合185条所列四项规定条件之一的、确有错误的应提出抗诉。很显然,第185条对裁定抗诉的原则条件规定的是:一是已经生效,二是确有错误。至于什么样的裁定可以抗诉,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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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致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 ,从而影响了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实践试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但由哪一级法院直接审理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大多指令下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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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1998]67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1998]130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