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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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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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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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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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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定》出台的背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典型的情况是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拍卖、变卖,最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或者分配给债权人。在这三个阶段或环节中,拍卖、变卖阶段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执行财产卖得价款的多少,对债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拍卖法,但主要用来调整任意拍卖,而法院在执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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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及时执结,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10月16日起,北京法院将对法院查封、扣押的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拍卖,社会公众可以足不出户,坐在家里“零佣金”选择心仪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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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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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文在指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该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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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作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后,我国以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强制拍卖的司法拍卖格局随即建立并被广泛运用至今。实践表明,由法院将执行标的拍卖变现的环节全权委托给拍卖机构,问题不断,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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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2004年第12期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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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对当事人的价值不确定的同一财产、争议标的物、帐户及存款先后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扣留和冻结,后续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不因该财产先行被保全而无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与我国以前实行的不得重复查封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查封产生的效力不同,二是后续查封法院的权力不同,三是查封产生的后果不同,四是对查封的要求不同。轮候查封制度是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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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行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意义。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物所为的一种变价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及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将直接影响拍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本文试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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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对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都作了明文规定。诉讼保全所采取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强制执行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法。近年来,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深圳市中级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对如何正确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既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对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标的物,在查封时采取扣押所有权凭证或有关凭证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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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讼财产通常是通过变卖手段来处置的。当然,也有少量是通过拍卖的。笔者认为,后者手段更应引起司法界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法院运用拍卖手段处置涉讼财产的权力。人民法院所处置的涉讼财产,主要指在刑事、民事、经济等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应当处置的财产。这些财产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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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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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