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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在英国,庭审录音录像一直是被禁止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要求庭审录音录像的呼声越来越高。1992年苏格兰颁布了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开启了苏格兰法院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道路。在长达20多年的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试验中,英国探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庭审录音录像规则体系,这为未来英国有关庭审录音录像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2.
余沁 《证据科学》2023,(1):66-78
作为一项口供证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在反映被告人口供内容的诉讼功能上并无不同,但相比主观化的讯问笔录,采用客观中立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然更能顺应法院裁判对真实性偏好的选择,不应以其形式特殊一概否定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正当性。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构成诉讼案卷的组成部分,是讯问笔录的补充性证据载体,应当建立差异化随案移送和完备的开示规则。要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需要从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的完整性要求出发确立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并明确强制性排除的违反法律后果,强化外在制度保障。同时,实质性差异的界分标准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提供了不同的证明力规则,需要重视其在限制被告人翻供问题上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冯姣 《法治研究》2013,(8):125-131
禁止庭审微博直播要求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通过发送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审判公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禁止庭审微博直播构成对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限制。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独立裁判,有必要对审判公开原则进行限制,但是对其的限制应当符合比例性原则。解释规定的禁止庭审微博直播并不符合比例性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限制。对其的限制主要包括主体限制和案件限制。  相似文献   

4.
传媒对诉讼案件的不规范报道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独立审判 ,而现代法制国家关于报道诉讼案件应遵循的规则早已成为系统的法律规定。我国应借鉴域外的调整规则 ,根据中国国情 ,应对传媒采访报道诉讼案件的时间、方式、范围以及对录音录像等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 ,设置传媒采访报道诉讼案件的相应规则 ,并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 ,最大限度地消除传媒报道对审判的负面影响 ,确保审判不受其干扰。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相似文献   

6.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还是视听资料,律师在侦查  相似文献   

8.
钟华 《法制与社会》2012,(28):105-106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检察机关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相似文献   

9.
论录像证据可采的基本法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斌 《现代法学》2005,27(4):100-104
录像材料再现案件事实能力的优势和劣势都同样明显,这决定了录像证据有着较为特殊的可采性规则。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立法例表明,录像证据可采有三个基本法理,即录像证据与录音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不一致;影响录像证据可采性的特定因素是形式真实性要件;不同表现形式的录像证据可采性规则不同。我国有关录像证据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按照上述法理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纪奎 《证据科学》2013,(3):365-374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警讯录音录像制度。如何科学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即便控方推翻了这一推定,也应允许对警讯笔录的证明力做不利推论。  相似文献   

11.
清代盐法施行的是纲盐法,纲盐法的基本建制是引岸制度,为了施行引岸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制,但这一法制在不同盐区的具体运行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本文将研究引岸法制在四川井盐中食盐销区的划分、运销中的官督商销法和官运商销法的具体运行,从而剖析引岸法制在四川的施行对国家和地方税收的保障、民众的就业与食盐秩序的稳定、榷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官吏的腐败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清代盐法对食盐进行法律规制,对民众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是有借鉴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7,25(7):186-189
人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作为对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部分,因简易程序的特殊性而具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但是现行法律对简易程序中检察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应当改革.一是要将其对简易程序的启动决定权改为建议权;二是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中也不能进行全部案卷移送,而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参加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的出庭;四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程序变更权.  相似文献   

13.
陈巍 《证据科学》2012,20(2):216-231
"韩寒代笔门"事件业已成为公共事件,韩寒拟以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如果成案,法院将面临判断方舟子一方提出的"韩寒有代笔"这一主张是否属实的难题。方韩案中关于韩寒有无代笔的证明责任可以由法院裁量分配。方舟子一方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式证明其主张,但由于方舟子一方所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不同主体会得出不同结论,方舟子一方的推论过程存在极大争议。方韩案中,尽管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代笔事件的真伪,但考虑到确证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最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代笔事实"的"真伪不明"结论,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回避事实争议。即使代笔事件未得到确证,方舟子并非必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对过错要件的认定实现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利益平衡。方韩之争过程中,公众的证据科学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之处。  相似文献   

14.
Banking systems are so complex, that it is essential for a court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weaknesses to be able to assess the evidence when faced with dealing with disputed transactions involving ATMs and on-line banking. A bank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restrict the amount of evidence it has to provide to prove its case, but it is for the judge to be awar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so that a fair trail can be conducted.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burden of proof in banking cases, and argues that not every court has succeeded in providing a claimant with a fair trial of the evidence.  相似文献   

15.
保全请求在客观上考验着法庭的审判能力。在快速审理的压力下,法庭必须依据有限的事实迅速裁定。由于这种裁定是在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甚至诉讼尚未提出之前作出的,因此,容易忽略被申请人的利益,但完全不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是违背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原则的。保全命令,实质上是法庭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做出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6.
刘超 《河北法学》2012,30(6):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普遍忽视了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认知与态度,当前法院与法官普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持有保守与拒绝的态度,其原因在于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存在缺陷:法律依据不足、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缺位,法院排斥群体性诉讼,环保法庭的制度突破难以获得法官群体的广泛认同.因此,必须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进行专业培训和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等几个方面开发与重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相似文献   

17.
论当庭宣判     
瓮怡洁 《政法学刊》2005,22(1):74-79
当庭宣判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定期宣判被普遍化而当庭宣判则成为例外的做法,这种现象弱化了法庭审判的功能,导致许多案件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被架空,加剧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同时妨碍了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原因:庭前和庭审阶段存在的问题使法官难以当庭宣判;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法官不愿当庭宣判;错案追究制使法官不敢当庭宣判。要实现当庭宣判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8.
吴越 《法学论坛》2012,(5):19-27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有着鲜明的特色,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和办案法官往往并没有参与案例指导的意识,而是在案件裁判后由审判庭之外的综合部门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典型案例,经编辑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再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不是按照管辖制度自然地"涌现",而是被人为地"发现",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国外的做法。相比较,"涌现"方式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规律,而"发现"方式充满人为因素,成本高而效率相对较低。案例指导制度不应被管辖制度"牵着鼻子走",而应当通过变更管辖制度,与司法规律相适应。  相似文献   

19.
刘敏 《北方法学》2017,11(2):120-126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20.
Under Dutch divorce law, children in theory have ample opportunity to make their voices heard: the petition for divorce must state how the children have been involved in preparing a parenting plan; all children aged 12 or 16 (depending on the context) or older have the right to be heard by the judge, and the judge may additionally hear younger children; 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ad litem to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has the right to seek informal access to the court (by letter or telephone, for example) which may lead to an ex officio decision that changes the arrangements agreed by the parents in a divorce settlement or an earlier judicial decision. In practice, however, there is no guarantee that children's voices will actually be heard in divorce proceedings. Notably in the case of separation after an informal relationship (other than marriage or registered partnership) the opportunities given to children to be heard are often a dead lett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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