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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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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宁清同 《法治研究》2014,(11):62-69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具有特定频率、波长、带宽的无线电波,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是自然资源物权;频谱资源虽为无形之物,但权利人同样能够以一定方式实施占有,且其使用的过程即为处分;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需要,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在期限、用途和目的等方面受到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而且还须履行节约和有效使用频谱资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窦丽娟 《法制与社会》2010,(27):294-294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准确的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物权体系是完全封闭的,则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物权自由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意思自治,整个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即法律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中每个主体的内心意思表示,尽量少干涉每个主体的自由交易及生活。物权法定应当采用开放式的物权法定模式。  相似文献   

4.
丁南 《政法论丛》2014,(1):38-45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相似文献   

5.
让与担保权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与债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本案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应为让与担保权,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应当认定该设定有效;让与担保之标的不以财产所有权为限,债权等共他权利亦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让与担保权作为物权,其设定应当公示,但公示方法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6.
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程啸 《财经法学》2015,(1):64-78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特征是:()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2)是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在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的行为的介入;(3)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4)是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权上权利的干涉。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主体)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与债权法都是以其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作用于财产关系,使得财产…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5,(4):100-111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相对,是指虽不符合物权公示要件但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真正物权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事实物权"这一概念,由此引发相关法律体系的嵌入与兼容性思考。事实物权的正当性有两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涉及物权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在于说明交易中的物权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物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所创设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因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因而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来予以支撑与证立。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11.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2.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相似文献   

13.
伍治良 《河北法学》2003,21(5):84-87
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的讨论并未系统、深入,从事实、规范、价值三维角度分析债权形式主义下 应有物权行为的有限存在空间,且和债权行为一样均可单独引发物权变动,但不存在独立性与无 因性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4.
所有的不动产财产权争议.实际上都是围绕着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的.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之间必须达列一定的平衡.有限的自由与适度的限制是我们解决不动产财产权冲突的重要指导思想与原则.不动产财产权有限自由与适度限制的模式为:完备的财产权宪法保护与民法保护体系--公共利益、适度国家理念--程序正当和手段合理的行政法与权利对等的私法限制.不动产财产权有限自由原则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容忍义务原则.不动产财产权适度限制原则应遵循宪法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公平补偿原则.遵循有限自由与适度限制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由与限制、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09,(3):99-105
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是一种举证负担规范,只能干诉讼上发挥减轻证明负担的作用,不能终局性地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权利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实则发端于同一根源,即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彰显物权的机能。由其性质所决定,权利推定必须以物权法上的权利变动规范为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或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构成权利推定(力)的基础材料。将推定力看作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或出发点,乃本末倒置之举。  相似文献   

16.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学辉  邓蔚 《现代法学》2006,28(2):30-40
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7.
高伟 《政法学刊》2007,24(5):88-92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物权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法律要保护继承人取得对遗产中物的占有。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通过合同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8.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华彬 《河北法学》2004,22(9):8-11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形成及对它的质疑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 ,由法国的波蒂埃 (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 (Saviney)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二个时期 ,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 ,并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 ;第三个时期 ,出现了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声音。也就是说 ,是否存在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 ?作者认为 ,无论怎样 ,在现在乃至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 ,维持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二元权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考量 ,作者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区别作了完整的阐述。  相似文献   

19.
私法的重要目的与任务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保护不动产财产权。在现代社会,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其行使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已成为人们共识。为此,各国私法在对财产权行使自由保护的同时,普遍加强了对财产权尤其是不动产财产权行使的限制,并不断提出更高层次的限制要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情势限制与容忍义务等基本原则。只有有限的自由与适度的限制,才能达到社会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相似文献   

20.
江河 《北方法学》2014,(4):33-43
在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纠纷中,如何评价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保护不动产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学理上尚缺乏系统的考察。这既囿于传统物权债权的二分财产权体系思维的困境,又陷于占有、登记法定二元公示方式的窠臼,导致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常陷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实证考察当前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现实状况,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存在缺乏公信力等问题。而考虑到司法实践已一定程度上认可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学理上应适度转变物权债权严格二分、占有登记严格二分的传统思维方式,确认不动产占有所包含的实体权益。在实践中强调以相对人知悉为中心的信赖保护,辅之以善意要件证明程序来构建不动产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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