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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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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湖北法院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审结的299起危险驾驶案件来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应从统一入罪门槛标准、体现各种量刑情节、明确缓刑适用标准、规范罚金数额标准以及平等适用免处标准等方面,来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逐渐提升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经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无论从实体认定、量刑处罚、执法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实体认定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量刑中出现的主刑、缓刑适用不均衡,酒精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未细化等问题以及执法程序出现的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问题,检验主体非司法化和因鉴定意见适用标准、记载事项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问题。因此建议立足基层实践,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疑难问题的标准,规范实体认定中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细化量刑规则,从主刑和缓刑方面均衡量刑;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司法适用尺度,细化血液提取、保存、送检从程序到主体的规定,做到鉴定结论全面、准确、规范记录,以此提高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罪与非罪问题,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问题,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等,是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难点.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可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创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问题,社会各界争议一直很大;而危险驾驶罪设立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法条的前提和关键,是从规范学的角度.理清危险驾驶罪和危险驾驶行为最易构成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明确已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需要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并严格按照其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9.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3.
鉴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一年之际暴露出的诸多困境,司法实践应从出罪途径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来破解定罪界限与量刑失衡现状:通过反证抽象危险的不存在及适用总则第13条来构建合理的出罪路径,以期坚守司法理性和刑法的谦抑性;通过量刑规范化来统一量刑标准和程序参与,确定从量刑起点直至宣告刑中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影响幅度。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量刑的规范和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随着《新的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公布实施,注意与行政法的衔接是合理划定犯罪圈,限制刑罚权适用的必然选择.醉驾入罪的标准决定刑法规制的醉驾行为的范围和醉驾的处罚方式,因此采用刑事立法的方法确定醉驾的标准是合理划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围应有之义.醉驾...  相似文献   

15.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分则部分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即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款,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竞速驾驶已远远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量罪范围,应当引入危险驾驶罪更为贴切,也符合当今社会酒驾现状,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18.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逃逸"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未履行该行政法义务未必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被告人的权利,自首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为由而不予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是可选的从宽量刑情节,并非必须适用。自首的认定与自首的量刑不能混同。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20.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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