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从湖北法院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审结的299起危险驾驶案件来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应从统一入罪门槛标准、体现各种量刑情节、明确缓刑适用标准、规范罚金数额标准以及平等适用免处标准等方面,来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2.
2017年《指导意见》坚持了"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基本立场,规定了7个出罪理由,出罪的理论根据是刑法谦抑主义。但是,"未造成实害结果""认罪悔罪""但书"等出罪理由要么僭越了刑法立法,要么违反了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关系,要么不符合司法判断的明确性要求,因而应当剔除。但是,"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等出罪理由是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基本属性的反证素材,而且可以通过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解释和结果无价值论的贯彻来形塑。  相似文献   

3.
W市两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比例高等导致了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的情形下,虽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甚少,导致了缓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表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明显失衡,在刑法体系上也明显失衡。于此,应当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均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规制体现了风险社会对于安全刑法的期待,而对于该罪行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实害结果"的责任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有必要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采取适用可反驳的刑事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数额"和"非数额情节"并重的双轨定罪量刑标准,但是,新司法解释对这一定罪量刑标准中的"非数额情节"标准存在认识偏差。新司法解释实质上仅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它并没有规定单独的、详细的"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从而导致"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不具有明确性,从而不便于司法操作,不利于司法统一,为此,应建构一个科学的"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体系。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发展,有必要建立贪污受贿的双轨定罪量刑标准之定期调整机制。为了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要对我国现行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6.
量刑规范化改革及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的规范化是解决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电脑量刑"是一种量刑规范化改革措施,有其科学性。但在目前首要的是确定刑法分则规定的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尽可能地防止量刑畸重畸轻问题。我们应当选择一些常见多发的犯罪规范量刑。实证调查分析方法是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确定量刑基准要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要建立适当的刑事判例制度为补充;要通过量刑监督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  相似文献   

7.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时,因为对“现实危险”含义理解不到位、缺失法律适用标准、让步于司法功能需求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现实危险”的认定呈现诸多失范现象。司法机关对“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应秉持正当的刑法理念,在具体危险范畴中厘清“现实危险”的特征,并有必要构建认定“现实危险”的规范化框架:统一法官认定“现实危险”的考量标准,借助安全工程学中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构建不同危险等级的计算框架并划分“现实危险”的危险等级,辅助法官对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作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判定。  相似文献   

9.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距今已两年有余,成效显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对醉酒驾驶罪名适用上的争议,而且对醉酒驾驶犯罪如何量刑也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别对醉酒驾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醉酒驾驶罪与罚的相关法律,以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0.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相似文献   

11.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混乱,监管职责的交叉和空白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本身用语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逐渐提升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经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无论从实体认定、量刑处罚、执法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实体认定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量刑中出现的主刑、缓刑适用不均衡,酒精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未细化等问题以及执法程序出现的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问题,检验主体非司法化和因鉴定意见适用标准、记载事项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问题。因此建议立足基层实践,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疑难问题的标准,规范实体认定中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细化量刑规则,从主刑和缓刑方面均衡量刑;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司法适用尺度,细化血液提取、保存、送检从程序到主体的规定,做到鉴定结论全面、准确、规范记录,以此提高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把握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如何掌握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并准确判断醉酒驾驶者的责任能力和主观态度,是司法工作者应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8.
醉驾、飙车危险行为入罪,引发社会反响。不少人对该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反对,有的对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笔者就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多环节实现,以及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关系论证该行为入罪的现实意义,并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性分析其司法地位及其今后过渡归并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2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