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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案件批捕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取消了公安机关的“收审”,取消了检察机关的“退查”,并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3天期限改为7天.如果我们单从审查批捕的期限看,由3天增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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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季度以来,湖南省华容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8案38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4案14人,占公安报捕案件总人数的37%,与去年同期相比,不捕总人数上升了7%。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检察机关退补方式被取消。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有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可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去年第一季度,我院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案件中,有6案6人后于案件事实不清,其中有3案3人因已被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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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看待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到如何更好地执行刑诉法,更顺利地开展各项执法工作。笔者认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有的是实施新法的必然结果,有的是实施新法磨合期中的副产品,有的是因为执法观念不统一,对法律理解不一致。正确地分别认识这些问题,对保证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刑诉法实施后的正常效应。这种效应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中都会出现。从审查批捕看,由于刑诉法明确取消了收审制度,使侦查机关对大量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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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取消了审查环节上的退查,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统计1999年呼市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955件,141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60件275人,占总数的16.7%和19.4%,新城区检察院不批捕案件1999年则占总数的23%和25%,高于全市平均数,2000年上半年案件占18.4%,人数占据26.3%,从中看出不批捕案件在受案数中占有相当比例,下面就这类案件情况针对不批捕原因作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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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常常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甚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建议撤案的做法有悖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应为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并未规定建议撤回起诉的方式。检察实践中,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准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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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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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
1、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变化
现行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而新《律师法》第5条将“后”字取消了,这意味着新的刑诉法可能会对律师介入的时间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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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99条,第108条,第12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7条等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这些立法规定尚有不少的缺陷,致使具体执行中意见分歧较大,并且较难切实贯彻。分析现行退查制度的主要缺陷有: 1.缺乏具体的退查条件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查,退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除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把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的退查条件规定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它均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刑诉法只笼统地规定为:“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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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自侦案件审查机构之我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志辉随着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刑检机构进行改革。我认为,改革的最佳选择,是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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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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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表述自侦案件的案源张乃平检察机关实行自侦案件内部制约后,自侦部门侦、捕、诉“一‘条龙”的办案做法,改成了由自侦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侦查,刑检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的体制,收到了较好的较果。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制作自侦案件起(免)诉决定书时,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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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对于检察机关扩大监督范围与拓宽监督载体不无益处。实践中立案监督权一般都由审查批捕部门具体行使。笔者认为,立案监督权由法纪检察部门行使更为妥当。 纵观几年来的立案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有:一、对鉴定结论或有关法律的理解方面与检察机关存有异议;二、办案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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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应予摒弃魏德华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内容规定在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二十三条中。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对退查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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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因对补查时限无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因此“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及时惩罚犯罪。为克服上述弊端。应从立法角度对退查案件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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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别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部分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是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另一种情况是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处理结果,如果抛开上述情况,另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有违刑诉法的规定。而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