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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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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常常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甚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建议撤案的做法有悖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应为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并未规定建议撤回起诉的方式。检察实践中,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准确有…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已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与侦查终结前的预审程序合并。…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诉案件决定审查起诉。在实践中,曾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经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请问:人民检察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福建读者王海金王海金同…  相似文献   

6.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8.
在执行现行刑诉法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即公诉机关经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使用正式、书面的“建议撤销案件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第一,“检察建议”是针对违法行为或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所发出的,被建议单位理应采纳,否则将会出现不良后果,并应向建设单位反馈整改及纠正情况。而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正确,通常是基于认识差异,完全不属于被建议范围;第二,建议公安撤案的做法于法无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  相似文献   

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0.
陈辉 《天津检察》2009,(3):42-42
一、司法实践中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用撤销(撤回)案件建议代替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有权撤销案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却变相行使该项应由侦查部门行使的权力。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中,不捕率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考评依据,  相似文献   

11.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12.
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常会看到对某某“另案处理”的标注。这是公安机关对那些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因在逃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而无法移送、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移送、已经作出刑事处罚决定而没有必要移送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检察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有关规定讲行了重大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为了准确理解、掌握其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对原刑诉法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不起诉制度规定的比较,剖析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变化,以促进正确地实施和应用这项制度。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是国家公诉制度的应有内容,公诉权作为国家司法权力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能,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不诉权(免诉、不起诉),不起诉作为不诉权的具体…  相似文献   

14.
对于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妥。第一,于法无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仅规定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两种处理方式。在作出这两种处理决定前,固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但这不是最后的处理,并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案…  相似文献   

15.
一、现行审查起诉模式的弊端 1、滞后性。一是获取信息滞后。在现行审查起诉模式中,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获取正在进行中的侦查活动信息的唯一手段,批捕后到移送案件前,对于案件侦查是否进行、如何开展、甚至释放已逮捕人员等情况,检察机关并无正常的获知手段。随着批捕、起诉的分开,审查起诉人员更加难以及时获取信息。二是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以及工作程序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刑事检察机制的变化 ,并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适应这种变化。现行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立、制约为特征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在不同阶段分别受理 ,各自作出是否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这种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就已确立 ,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沿革至今。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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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夕,歙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挂牌成立,办案组相应的工作也随即正式展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组,负责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以及抗诉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条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对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季度以来,湖南省华容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8案38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4案14人,占公安报捕案件总人数的37%,与去年同期相比,不捕总人数上升了7%。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检察机关退补方式被取消。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有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可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去年第一季度,我院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案件中,有6案6人后于案件事实不清,其中有3案3人因已被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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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部门和法纪检察部门自行侦查的案件,是由这两个部门决定逮捕、决定起诉,即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好,还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好?张学军同志在《办理经检、法检案件不宜一竿子插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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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前3个月,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52宗,审结576宗,按新的庭审方式出庭公诉案件340宗,占审结数的59%,不起诉案件1宗;受理呈捕案件(含去年12件积案)922宗1494人,审结885件1418人,按新的逮捕条件批捕案件834宗1325人,占审结数的94.2%和93%,不批捕案件51宗93人,占审结数的5.8%和7%。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在大量增加。通过调查,刑检部门在贯彻刑诉法,探索新的办案方法的初期,遇到了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一、关于如何理解逮捕条件问题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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