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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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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喻贵英 《法治研究》2014,94(10):112-118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2.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3.
殷磊 《政治与法律》2012,(2):132-139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抽象的危险犯,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得以明确,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危险状态则在所不问。刑法第13条分为前段和后段,前段在逻辑学上是对犯罪概念的完整定义,后段即"但书"的内容仅属提示性规定。刑法总则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解释性条文和宣示性条文,故并非所有的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分则,也并非某个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全部分则条文。"但书"不是对分则条文的限制和界定,而是分则精神的体现,属宣示性条文,而刑法第13条总体应作宣示功能之定位。基于刑法第13条的功能定位,本罪也不受"但书"的限制,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入刑。  相似文献   

4.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5.
生命的守护还是疏离——评醉驾入刑的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单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条文本身以及立法原意来看,醉驾入刑似乎并不需要考虑情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对待此问题上的看法也不相一致。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以树立“情节”在醉驾入刑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6.
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醉驾犯罪的构罪要件明确具体,符合醉驾标准即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形式各异,危害性程度大小不一,醉驾一律入罪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相悖,对某些特殊情境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遏制酒后驾车和危险驾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明显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一道,被增加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规定,一旦醉驾,触犯的罪犯为危险驾驶罪,该新增罪名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章节的交通肇事罪之下。为了解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如何,发案呈现哪些特点,本文将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的数据为样本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粗浅建议。  相似文献   

9.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10.
马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38-13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此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醉驾、飙车行为不再由行政法来处理,而是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来规制。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制定与适用不足及建议几个方面阐释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恐怕还没有一个罪像危险驾驶罪一样,经历如此激烈而持久的争议。关于醉驾应否入刑,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已无讨论的必要。需要讨论的是醉驾应否一律入刑,这涉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  相似文献   

12.
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14.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5.
曹荣辉 《法制与社会》2013,(20):239-240
"酒驾"特别是醉酒后驾车这几年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后,"醉驾"以及"醉驾入刑"问题一直在争议中前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6.
曾琳 《人民司法》2012,(20):13-15
■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12期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7.
沈峰 《江淮法治》2011,(3):50-51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但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因为若“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I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相似文献   

18.
申伟  周洲 《政法学刊》2024,(1):67-75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预防转向之体现。欲厘清醉驾入刑相关疑议,应先阐清其不法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形式,然抽象危险犯只是一种拟制危险,其处罚基础需进一步说明。从风险社会语境出发,以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进路检讨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基础,并得出结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维持人们对规范的期待,使人们能够自由行使自身权利,才是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基于此规范—安全性理论,对醉驾条款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部门在把握醉驾入罪的标准时需要进行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整合。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同时《刑法》第37条是法院适用非刑罚方法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对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因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20.
新规要求定罪量刑不单看酒精含量;专家称法律"刚性"运行多年效果明显,同时有打击面过大之嫌. 出台整整6年后,"醉驾一律入刑"这一"刚性"条款有了松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就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开展第二批试点,其中明确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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