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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成效。实践中有的认为,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把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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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成效。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取消: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听取极少数几项专项工作报告: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目前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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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于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主任会议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有的则认为。作为常委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利于提高常委会审议的质量和效率。那么主任会议究竟有没有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权力呢?请看本期争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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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于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主任会议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有的则认为。作为常委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利于提高常委会审议的质量和效率。那么主任会议究竟有没有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权力呢?请看本期争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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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不能代行常委会会议的职权,因此"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组成结构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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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专章规定,理解起来,主要有两点: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常的、主要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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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监督法明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为将十八大的精神和监督法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市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采取满意度测评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新尝试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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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九江市庐山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报告的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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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事务的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无需主任会议先行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属监督权的范畴。而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据此理解,主任会议就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一个事务性机构,而不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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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于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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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求"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通过后再向常委会进行报告。有人认为,此做法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助于提高常委会审议效率、质量;但也有人认为,监督法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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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从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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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议意见既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体智慧的结晶,又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督促落实好审议意见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与监督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并形成督办机制,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监督法第十四条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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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要听取和审议好"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实效,关键要在"三个着力"和"两个注重"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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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段,而且还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都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20天、10天、7天"时间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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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督法明确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重要任务,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之一,而审议质量的优劣不仅反映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各个环节中的工作成效,也直接影响常委会监督水平的高低和监督能力的强弱,体现常委会整体的履职水平。但从各地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来看,由于审议机制不完善,导致审议质量与监督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会议议题结构安排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