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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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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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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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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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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好离好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事与愿违,许多人最终却反被离婚协议所困扰。没有促成离婚协议难采信【案例】2012年8月10日,张欣嫔提起离婚诉讼后,丈夫郭如刚虽然明知彼此已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为了逼迫张欣嫔妥协,以便独占夫妻共同财产却故意拒绝离婚。张欣嫔只好通过亲朋好友轮番规劝郭如刚。郭如刚见最终达到了价值上百万的财产全部归自己、而20余万元债务则全部由张欣嫔承担之目的,遂与张欣嫔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次日,双方持协议来到法院后,张欣嫔因觉得自己实在太亏而反悔。令郭如刚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在调解不成后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没有依据协议对财产、债务加以分割,而是一人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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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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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是法院对夫妻一方长期不通音讯、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或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出于自身目的的考虑,为了拖延婚姻关系逃避离婚诉讼而离家不归,却并没有下落不明,但足以导致法院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或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并不是真的下落不明.而是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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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余某与汪某原为夫妻。1998年7月,余某以夫妻购买的7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从原告某银行贷款6万元做生意。2000年6月,余某与汪某经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70平方米房产归汪某所有,欠银行贷款6万元由余某一人清偿。原告某银行经多次催要贷款无果,遂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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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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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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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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