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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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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法律人对诸如"法庭辩论"或"辩论权"这样的法律概念是能够理解的.法官可以更多的使用制定法的概念以及其他法言法语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然后,由这些法律工作者同他们的当事人交流,有很多方便.但是,在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苏力先生的调查研究却发现,法官经常而频繁地向许多当事人用过分通俗乃至有点不雅的语言("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所谓法庭辩论就是吵架,但不要打架"等)来解释诸如像"辩论权"这样的在我们看来人人天生都应明白的概念;法庭辩论也常常确实变成了一种"吵架",连法官想插话也插不上.这时,法律工作者往往就会告诫他的当事人不要抢话,等等.这俨然是一幅中国基层司法的典型图景.  相似文献   

2.
程龙 《思想战线》2019,45(3):150
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书面辩论意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多有发生。当事人在全盘了解对方当事人“底牌”和法官裁判思维的基础上,可以更为全面、准确发表辩论意见,而法官也需要以此辅助裁判观点和理由的形成。因此,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最终书面辩论意见,成为了法官和当事人“合谋共赢”的产物。从民事诉讼法理上看,该做法对辩论原则、庭审实质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产生了很大冲击。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尚未有效形成、庭审笔录法律定位不清和庭审笔录补正缺乏法律约束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应当强化庭审实质性,明确庭审笔录的法律定位,对庭审笔录补正进行有效约束,杜绝庭审笔录补正形式的书面辩论意见。  相似文献   

3.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邀请18名人大代表旁听一起离婚纠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现场提出庭审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起案件看似普通,但却历经了一审、二审又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情绪对抗很激烈,在审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按照规定有条不紊地逐一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程序。旁听席上,18名人大代表仔细聆听,认真做记录,密切关注着庭审的每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审判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导。在庭审后的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们对此次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次庭审的法庭纪律严明、秩序井然,法官着装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试析国内“权利泛化”现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 ,陆续出现了诸如“亲吻权”、“初夜权”、“小便权”、“良好心情权”、“祭奠权”、“悼念权”、“安宁权”、“同居权”、“容貌权”、“养狗权”、“相思权”、“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等名词。这些既在国内现行法律规范中检索不到 ,而且在法学理论界也属鲜为人知的名词 ,却成为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维护的“权利”。此现象学者们称之为“权利泛化”。  相似文献   

6.
普陀法院有这样一群特殊的法官,他们在社区内“坐堂问案”,定期定点解答居民们在法律上的疑惑;他们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他们以法律为依据调处邻里关系;他们在纠纷的第一线运用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定纷止争。他们就是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社区法官.  相似文献   

7.
人们对律师常有这样的想象,他们在法庭上思维活跃,能言菩辩。或说理,或煽情,把法庭辩论变成了语言斗法的道场。理想中的律师们似乎都很能说,很会说。  相似文献   

8.
便民诉讼的基层创新 2014年7月的最后一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标语格外醒目,悬挂在南通市高新区正场村委会会议室里。一对结婚40年的老夫妻的离婚案吸引很多村民前来旁听。当天的庭审,主审法官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夫妻感情有无破裂、婚后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争议较大,主审法官结合婚姻法,不时宣讲事实婚姻的效力、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在法哲学史上,法的模式理论经历了由“规则中心主义”到“原则中心主义”这样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而将法律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法的重要要素之一。如果承认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则意味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从司法适用中的个案分析看,我国法院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在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但是法官在公开而直白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上还有欠缺。要克服目前我国法院对法律原则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就必须客观认识并充分发挥“法官解释”与“判例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0.
《摇摇欲坠的哭墙》是美国法学专家迈克尔·利夫、米切尔·考德威尔合著,潘伟杰、高伟、朱慧慧合译的一部法律论著。它的副标题是“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终结辩论”。“终结辩论”,相当于中国法律程序中的庭审辩论。但该书并没有完全局限于庭审辩论,而是以讲述故事的方式,相对完整地介绍了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八个民权案例,其中的庭审辩论和法律裁判,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且深刻影响着美国的社会进步。  相似文献   

11.
“审判长、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第一歉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三条第三款:‘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庄严法庭,一位神情严肃的中年律师正在为残疾的当事人作法庭辩论。他叫张白云,家住崇明县,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又是该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然而,又有谁想到,就是这位律师,自己竞也是一位残疾人。自1994年11月执业至今,他共办理各类案件600多件。其中,仅成功代理由残疾人联合会转来的助残疑、难大案有6起。  相似文献   

12.
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我国现存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表现在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 ,既有违诉讼的程序正义又不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立法的操作性差、诉讼率低下 ,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缺席判决由法官主动依职权作出 ,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改革时宜采用一方辩论判决模式 ,完善缺席的认定标准、缺席的正当理由、一方辩论程序的开启和共同诉讼的一方辩论的判决程序等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13.
由于法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在司法领域中法官面对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时候会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来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除了按照既已成文的法律规范来审结案件以外,同时还要在这其中进行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法律发现活动。  相似文献   

14.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谢玉庆 《公民导刊》2008,(12):18-19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在我国,制定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大立法完成法律的制定。因此,立法建立“辩论机制”很有必要,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16.
在法律修辞的研究中,尽管学者们不断强调法律修辞的非逻辑性,但是效率性逻辑仍旧构成了法律修辞运用中一条隐含的主线。不论是案件审判的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律师,他们都在收益最大化的作用下运用法律修辞。从案件审判的事实认定环节,到法律适用环节,再到情理说服场景,在运用法律修辞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效率性逻辑。但就总体而言,法律修辞的运用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这一效率性逻辑,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等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收益应该符合这一逻辑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法律修辞作用,同时避免法律修辞的误用与滥用。  相似文献   

17.
证人的事实能力与法律能力是证人能力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两者之间的错位也决定了证人资格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并存的必要性。证人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法官的助手”,具有相对的中立性,法官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奉行职权主义;证人在英美法系中被视为“当事人的助手”,具有一定的党派性,法官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奉行当事人主义。我国证人资格制度存在严重的程序缺失,导致公权力运行的失范和私权利缺乏有效救济,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证人资格的预先审查程序与开庭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8.
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渊源涉及“法”、“理”、“情”三个方面,即裁判规范的获得,要求“合法”、“合理”、“合情”。法律发现的模式是等置,即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照与来回审视,将事实与规范不断拉近、靠拢。法律发现的机制是合意,即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听取,并进行整合,尽量寻求各方见解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就是民事诉讼要以民事当事人为中心,从人性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或实际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把当事人作为实质的主体,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和异化。简单的说就是以民事当事人为第一位,法官(法院)为第二位,弱化法官职权、增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使“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0.
在广东东莞判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贞操权”,只是民间社会的俗称。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贞操权”应称作“性自主权”,它是指自然人独立支配自身性利益的权利。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性自主权作出明文规定,但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大多认定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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