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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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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相似文献   

3.
邢淑华 《内蒙古检察》2004,(1):18-20,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通力合作,在工作中三机关应侧重于加强合  相似文献   

4.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宪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曰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以指导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的原则,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立法原则同司法原则不同,尽管司法原则是由立法原则所确立的,但立法原则并不等于…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正确应用法律,防止错、漏案件的重要保证。但是,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三机关“分工负  相似文献   

7.
一、刑事法律监督及其宗旨刑事法律监督是指负有法律监督职权的主体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关于某事件是否立案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而实行监察和督导。从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我国的刑事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前者人民检…  相似文献   

8.
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关系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又规定了三机关职责权限的明确分工,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相似文献   

9.
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根本大法对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原则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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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于永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十几年来,这一规定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诉讼基本原则.但是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对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在认识上有所偏颇,不适当地强调了互相制约而对互相配合却注意得不够,致使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没有得到迅速而有力的打击,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忽视互相配合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刑事诉讼法直接将其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有误时提请复议(核)权利的规定,便是检警双方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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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已明确地将公、检、法三机关划分为三道工作程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具有不可替代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在内部实行分工制约,虽然与前述三机关的关系法律依据不同,相互间的关系和配合与制约的方式也不同,但它们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高检院对内部配合与制约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各地对此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从检察机关自侦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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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法:错位与缺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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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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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该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从宪法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方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就离不开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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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关于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执法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总的来说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着某些轻视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和现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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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互相制约,就包含了在办案中的互相监督。由于办案包括立案,自然也包括立案的互相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详言之,就是互相对该不该立案,是不是依法立案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对此问题,虽然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贯彻执行。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故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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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立法、司法机关经过实践,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决定、办法;对如何执行法律,作出了一些具体解释,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日臻健全和完备。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毕竟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反映在某些方面和环节,还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进行探讨。(一) 第一、有的诉讼程序与基本原则有脱节现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基本原则,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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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起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仍然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除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外,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享有立案监督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提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同样,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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