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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由于法律规定和传统公法理念的制约,行政调解制度只能处在"实存名亡"的状态。本文试从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与矛盾焦点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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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内容之一,其规范有序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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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且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情况下,许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循环怪圈.调解与判决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矛盾的最终化解.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引入全方位的调解制度将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一案调解、解决两案的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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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5,(6):58-60
一、立法背景
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减轻司法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当前,随着首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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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社会制度资源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三效合一"。但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主导、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的倾向。荷兰早期的政府调解没有使荷兰建立有效的调解制度,二战后荷兰废除了政府调解制度,政府从积极主动的调解者转变为在理论上提供准备和论证者。我们应该从荷兰的经验中得到相应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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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日益增加,矛盾变得复杂,这就需要调解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现行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目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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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靖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3):9-14
清楚地界定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是科学构建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而行政调解构造性的矛盾使得难以为其精确地定义。因此,应该放弃在现行行政行为体系中为行政调解寻求定位,着重其本质功能,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调解概念,突出政府调解职能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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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广,行政调解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职能优势而日益成为倍受人们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了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行政调解在制度供给、组织设计和实际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等措施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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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2):31-35
化解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要坚持调处结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处则处,该判则判,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2.
胡丽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40-42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当今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不协调,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和实践需求.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赋予法官处理行政纠纷的调解权,使调解活动合法化.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着重要明确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的类型. 相似文献
13.
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执法实践看,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已成为当下西湖区的多发性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取证难、调解难、处理难,其大量积压,既没有解决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又影响基层派出所正常工作,还使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降低.办理此类案件,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意识;二要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三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联动;四要创新社区管理以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4.
“大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加强三项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1]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理清行政调解的性质与特征,并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刘玉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41-143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被誉为"东方经验"。我国现行立法已明确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其适用的空间,但在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行政争议时,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导致了立法与实践的冲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存在的困境,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希望能早日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其恰当的地位,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时充分发挥出优势,弥补行政审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李载谦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2,28(3):82-85
当下民事诉讼中恶意调解的频生,构成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腐蚀.如何以当事人主义为本位,在当事人与法官职权之间形成良性的平衡,有效克减调解人恶意的泛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防范和规制恶意调解,是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复兴与重构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17.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依托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2014 年9 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重庆市黔江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了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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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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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3):16-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