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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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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2.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诉的合并理论入手,对在不同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讼的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加以分析,并建议通过革新参讼方式来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3.
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 ,但现行立法和理论有粗疏、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探讨 ,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设想。一、参诉方式之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第三人”自行申请参诉 ,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申请参诉”的方式 ,学界多持肯定态度。案外人基于其与本诉一方当事人的牵连关系 ,为了帮助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在诉讼中取胜 ,从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他会主动申请参诉。对于法…  相似文献   

4.
<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理论上缺乏依据 ,实践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甚至还适得其反 ,并且和国外立法形成了实质性的差异。提出取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并把它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以原告身份起诉本诉原被告的第三人和被本诉原被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两者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统称为第三人 ,形成第三人之诉。取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称谓。另一部分为主动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支持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证据的证人。  相似文献   

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李某与王某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实际上归陈某所有,但陈某现居住外地,不知其财产所有权被侵犯。请问法院能否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陈某接到通知后不参加诉讼,或参加诉讼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赵钰赵钰同志:来信所述案件中,李某与王某为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而实际上讼争房屋所有权属于陈某。对于李某与王某的纠纷而言,陈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通知陈某参加诉讼。如果陈某同意参加诉讼,将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李某…  相似文献   

8.
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者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地位,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其未起诉时,法院发现其存在,应告知其诉讼发生情况,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单一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而外,有时还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即是对于他人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相似文献   

10.
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也较统一。而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认识也不够~致,司法实践尚存在不少问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本文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一、无独立进本权第三人法律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比,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不够。从法理的角度讲,在强调诉讼经济原…  相似文献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表现在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与实体责任之间的冲突 ;第三人参诉方式与司法的被动性的冲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理由的模糊等。文章在比较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与普通法系追加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改革 ,应选择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的制度模式。在第三人辅助参加的理由方面 ,我们认为应限定为 :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事件或同一事项对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3.
谭振波 《河北法学》2008,26(2):132-13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大幅度增加,由此使得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渐趋突出。而根据自身特点,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以缓解上述矛盾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却反而暴露出其本身在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缺陷。对此,惟一的出路与选择便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甚至是重构。通过深入研究该制度的立法体例和实践运行现状,进而剖析问题存在之根源,在辩证地梳理该制度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前提下,提出综合改造构想。  相似文献   

14.
张卫平  任重 《法律科学》2014,(6):132-140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李喜莲 《法律科学》2012,(1):139-147
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学者们在注解相关条文中的"利害关系人"时亦见解不一,故难以厘清"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案外人"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实务界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确的理论指引,在利害关系人之诉权保护及确定审判权作用范围等问题上不时遭遇操作障碍。就制定法上概念、术语的精确化而言,司法解释比法条定义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适用变化多样的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一般民事案件的私益性、对抗性,非讼案件的公益性,执行案件兼顾第三人利益之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通常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分别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由于现行法规定的较为简略,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作进一步探讨。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结构要素和具体程序设计进行了剖析。以期推进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17.
抗红  吴艳芳 《政法学刊》2008,25(1):63-66
现行法律制度强化了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法律重在落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环境,还应加强相关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设。如:放宽对前置程序的要求保障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权;适用有限制的判决扩张,加大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完善派生诉讼条件规定,增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可操作性;尝试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强化诉讼动机。实行这些措施必将强化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约束,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效果。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虽然赋予诉讼第三人较多诉讼权利,但并不完善,如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并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权利?若因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其能否请求行政赔偿?立法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应从公平、正义及利于平息争议等角度出发,肯定第三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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