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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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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越权行为原则(UltraVires)。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已为各国法律所修正或摒弃。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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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经济合问的现象呈上升势头。对于这种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本来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重新引起了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违反了工商行政法规,属于经济合同法第7条所指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另一种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经营行为虽然超越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但从其行为的某些社会效益分析,并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也没有垄断性经营的性质,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违反经营方式而确认无效.不给予法律保护,则不符合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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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即属于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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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特别是超经营范围借款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基金会成立的时间不长,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中意见不一,对这类借款合同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基金会属非金融机构,根据其组织章程,其性质是社区内资金互助组织。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其超越法律规定跨行业超范围经营的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应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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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学界通说认为,法律对公司的借贷、转投资等行为的限制以及法律对公司经营不得超过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这些限制仅仅是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并不涉及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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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并非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只是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不能进行分配而已。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行为有两种情况,即相关经营活动和不相关经营活动。相关经营活动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一致,法律对其不应加以过多管制,只是在定价上应予以适当规制。不相关经营活动与营利性组织的经营行为极为相似,鉴于非营利组织自身存在目的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经营方式、经营领域、业务比例等方面应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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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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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也影响了该制度的功能发挥。为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而高效运行,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委托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与自身特质从程序范围、案件范围、时间范围三个方面来规范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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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随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的演进,历经了消费者中心主义和商标权人中心主义,但至善至美的价值目标应是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精妙均衡与和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过度关怀商标权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了世所罕见的认定异化—立法异化—司法异化的进路,认定方式异化为主动、批量、集中认定,认定效力异化为全域长期有效,认定标准异化为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保护范围异化为全类一统保护.要彻底实现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必须深植其价值目标之“根”,培育其价值理念之“土”;重塑其事后终极救济性、被动、个案认定的即时有效性的运行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优化制度环境,规制认定自由裁量;规范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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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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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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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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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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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直接选举范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当前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选举法规定的直接选举范围进行扩大。本文首先阐明直接选举的含义,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有关人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再次从几个方面论述扩大人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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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限制专利保护范围不合理扩张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伎俩,先在专利授权或维持程序中为了满足有关法律要求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制,后在侵权诉讼时又企图取消先前所作限制、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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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实战指挥是紧急警务的现场处置能力的核心,指挥员是指挥的主体,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是新时期警务工作的要求。要提高实战指挥员应有的素质,应充分了解指挥能力的实质及形成规律,确保实战指挥训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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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长久以来 ,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围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 ,学者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种种具体而细致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宏观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 ,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 ,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我国受案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入手 ,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则是要消解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门槛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