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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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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现明 《河北法学》2011,29(3):147-152
除极个别例外情况,仲裁机构一般不参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不具有司法职能,其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合同关系,故应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基于其与仲裁员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其在仲裁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仲裁机构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当就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向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仲裁规则中旨在免除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2.
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我国目前通过司法救济不仅尚不完全且困难重重,而快捷便利的仲裁在这方面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从证券仲裁的价值理念,还是国外的仲裁实践抑或我国的立法状况,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应当不存在障碍。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敢为人先,率先制定自己的证券仲裁规则,尽早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纳入到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3.
对于仲裁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仲裁员责任确立与否。本文赞同仲裁性质理论中的混合说以及仲裁员有限责任论,但同时指出在适用仲裁员有限责任论的多个国家中,对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本文从混合说的基本理论入手,并试确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即基于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仲裁员的行为也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其中,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仲裁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性行为,仲裁员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执行是终局的公正。得不到执行的裁决书无异于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执行是仲裁的最终保障。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关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问题。对仲裁机构而言,在进行仲裁时应当具有“执行意识”,即应当考虑自己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执行、是否便于执行;对仲裁案件当事人而言,在参加仲裁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具有“权利  相似文献   

6.
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7.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秀文 《法学》2004,(2):85-98
本文结合我国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涉外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论述了法院对涉外 (国际 )仲裁条款作出适当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作出解释。在解释仲裁条款的过程中 ,关键的问题是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对此作出解释。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如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项独立协议 ,在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解释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 ,而此项法律与含有该仲裁条款的主合同的适用法律不一定相吻合。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 ,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即仲裁地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9.
汪祖兴 《中国法学》2012,(5):103-118
当事人共任的仲裁员包括独任、首席和仲裁公断人三种类型。由于仲裁当事人处境变迁、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员名册硬性限制,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异化,都可能导致共任仲裁员不能的难题。中国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救济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时均采机构负责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此种方式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等连锁问题。为最大化当事人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的合意,应当重构中国仲裁实践的救济方案,以"穷尽一切共任合意之救济手段"为规则,抵消机构指定这一体现"相对意思自治"精神的方法之消极效应,通过相对意思自治的再次相对化,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寻找自治与外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10.
临时仲裁是与机构仲裁对立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已受到许多国家和当事人的重视和青睐。鉴于它便捷、弹性、任意化等优点,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临时仲裁更能满足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急迫需要。因此,构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改善机构仲裁单一的解决方式,已成为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仲裁员亦应承担有限责任,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破坏了"一裁终局"、打击了仲裁员积极性、有损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仲裁程序的诉讼化将极大削弱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进程,最终动摇仲裁自身存在的基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它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司法监督是仲裁公正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改革应减少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应不断弱化,而对仲裁的协助应不断加强。中国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这制约了海事仲裁业的发展。缺员仲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属违法。仲裁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仲裁员披露义务在仲裁程序中的强制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必要。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之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中国目前对此实际采用"仲裁机构标准"及"地域标准"。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不仅可适用于裁决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裁决的认可。海峡两岸应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  相似文献   

12.
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相似文献   

13.
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之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仲裁立法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对涉及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仲裁法作了特别规定。与此相对应,通常又将无涉外因素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称为国内仲裁。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均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行使…  相似文献   

14.
验资机构和验资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委托人与验资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和诺成的特别委托合同。验资机构对验资委托人的民事责任存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损害赔偿是验资机构对验资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状况不符,委托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委托验资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应当从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规定和合同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配的合理性两个方面出发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5.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16.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就仲裁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论述了仲裁规则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时其有效性的认定。作者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应当认定为仲裁协议有效,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制定完全是为了该特定机构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的需要。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该规则在实践中也为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所采纳。作者认为,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并由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对该规则实施管理时仲裁庭依据该规则进行的仲裁,应当视为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看,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问题上,采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仲裁制度中,证据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影响很大,因此,能否合理地保全证据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我国现行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仲裁证据保全的时间、仲裁证据保全过程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审核权的分属以及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我国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予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19.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20.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承担问题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现行的责任机制和证券服务机构有约束的自律、许可证制度、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的结论.通过对现行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建立独立责任机制并辅助以其它相关制度,确立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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