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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什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照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是有关律师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是值得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的问题。1.规定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法》作这样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针对性和必要性。①适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制度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2.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相似文献   

4.
继李庄案后,广西4名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律师屡屡因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应引起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关注。律师界不仅关注《刑法》第306条的存废,而且也在关注律师被追罪过程中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谷川 《中国司法》2010,(3):73-76
律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而承担责任的诸要件之和。律师执业侵权行为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有相同性,即也是由四要件构成①。我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7.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任莎莎 《法制与社会》2010,(21):275-275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被很多律师认为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限制了律师的正当执业。在此,本文试就《刑法》第306条的不足与完善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田其所泛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经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顶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因律师的工作失职而遭致损害,体现了《律师法》的宗旨。但仅有上述规定,尚不定以起到充为有效的保障,因为《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最低资产为十万元,如果律…  相似文献   

10.
王磊 《天津律师》2004,(2):44-45
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11.
朱自全 《中国司法》2007,(11):47-51
一、公证执业风险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证执业风险作不同的分类。根据公证执业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公证执业风险可分为:(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指公证执业者在执业过程中及其后,因其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导致的因触犯刑律而须承担刑事责任。公证执业者在执业过程中和因执业而可能触犯《刑法》的犯罪主要包括:1.违反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2.故意为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13.
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14.
由田 《中国律师》2012,(8):5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所指律师即执业律师。所谓职业律师,笔者的定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并以此专业方面的法律事务为毕生事业的执业律师。  相似文献   

15.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17.
姜保忠 《法治研究》2014,(1):126-131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8.
律师参与恶意诉讼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并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律师应当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坚决不主动参与谋划恶意诉讼,学会在初步会见和受理案件过程中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恶意诉讼要果断终止代理。  相似文献   

19.
<正> 一、少年法制史《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别法。它有着比较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1532年的刑法典中就为处理少年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后,德意志帝国各州的法律纷纷提高了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统一规定为12岁。1923年的青少年刑法制定以后,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相似文献   

20.
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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