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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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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400-414
1989年救助公约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在以“NoCure,No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这一“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  相似文献   

2.
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当属其中之第三类留置权。因为无论从性质、留置标的的特点、构成要件还是实现方式,它都与另外两类留置权不同。  相似文献   

3.
审理清除沉船沉物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但这种“危险”并不急迫,财产所有人可以在均衡财产的价值和打捞费用后,决定是否委托他人进行打捞。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自行决定进行的打捞,不属救助行为,不得主张救助报酬。三是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如果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就不具备救助人的主体资格,如:引航员执行引领任务,因引领疏忽等原因造成船舶遇险,如搁浅等,引航员采取脱险措施,这是他履行引领职责内的义务,无权请求救助报酬。四是救助必须有效果。也即“无效果,无报酬”的海上救助原则。除了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2,(Z2):81-89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  相似文献   

6.
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留置权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被救助人未支付救助费用时,在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或货物,以保证相关费用或者报酬得以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对修造的船舶,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救助人对获救的船舶或者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包括留置权成立和留置权实现两个阶段。实践中,海事留置权人自行留置船货行使留置权后,有时不知道如何最终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是一种可取的…  相似文献   

7.
《海商法》14 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没有同 14 1条相反的规定〔1〕,那么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的情况 ,出租人便可根据 14 1条行使留置权。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租船合同文本为标准租约格式 ,如NYPE、BALTIME等 ,其中一般也都列有此类留置权条款。如NYPE ,194 6年格式第18条明确定 :“Thattheownershallhavealien…  相似文献   

8.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了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丧失限制单位赔偿责任权利的情况:“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如果承运人有“故意”或者“明知”的过失…  相似文献   

9.
船舶救助报酬不是债,而是物。船舶救助报酬既不是船舶的附属利益,也不是船舶所生之法定孳息。船舶所有人享有的救助报酬是使用船舶和船上人员劳动所带来的收益,是一种使用利益;船长和船员救助报酬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承租人船舶救助报酬的性质是租金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10.
张文哲 《河北法学》2015,33(4):133-140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的承租人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可以自由地决定运输何种货物,除非此种货物是非法货物或是期租租约明示的危险货物.但是对某种特定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以及承租人对该特定货物是否享有经营自主权仍存争议.英国法对此的态度是在肯定承租人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承租人对运载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严格责任.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规定则不甚妥善,不仅忽略了危险货物定义仍存争议的事实,削弱了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没有明确承租人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责任.综合考虑,当期极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相关做法以完善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船员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与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受案范围》)对这两类案件分别作了规定,第一类的第8项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列为海事纠纷案件,指“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  相似文献   

12.
航海过失是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合称。法律条文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这里的管理既非经营管理又非行政管理。生效于20世纪30年代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航海过失…  相似文献   

13.
第1篇基本规范第1章基本规范第1:101条基本规范(1)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律上被归责者负赔偿该损害之责任。(2)损害特别是可以被归责于以下人:a)其构成过错的行为引起损害者;b)或者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行为引起损害者;c)或者其附属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引起损害者。第2篇一般责任要件第2章损害第2:101条可回复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对受保护的法律上利益的物质上或非物质上的侵害。第2:102条受保护的利益(1)受保护利益的范围取决于该利益的性质;利益价值越高,定义越精确,越显而易见,保护范围就越广泛。(2)生命、身体或精神上的完整性,人的尊严和人身自…  相似文献   

14.
案例(1)货物短少不知条款清洁提单某轮从罗马尼亚某港装载尿素运往中国秦皇岛港,卸货时发现尿素短少,收货人根据与提单合用的租船合同第19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索赔尿素短少损失。租船合同第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但仅对因积载不当或积载疏忽或因船舶所有人或  相似文献   

15.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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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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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18.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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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龙英锋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自货物装在船上之时起到货物卸下船舶之时止。”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与立法。如,我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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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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