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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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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47条)、管货义务(48条)、直航义务(49条)。与此同时海商法51条又规定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项免责事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相似文献   

2.
船舶引航是海上及内河运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俗称”引水”。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可能导致海损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引航员及其所属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文拟讨论的主题。引航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引航,即船舶为了自身安全而主动联系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引航。二是强制引航,即政府要求进入某一港口或特定航段的外籍船舶(有时也包括本国船舶)都要申请引航机构引航。在此情况下,虽然航行船也要递交申请、缴纳引航费等,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有强制性规定。船舶在被引领过程中,虽然船长仍有管理和驾驶船舶…  相似文献   

3.
马得懿  陈雷 《河北法学》2002,20(Z1):189-192
航海过失免责是很有特色的承运人过失免责事由之一。航海过失免责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法经济学的观点下,航海过失免责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一过失免责的生命力进行理性分析,同时对汉堡规则的出台的历史时机和条件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4.
按法律关系而言,海事法院管辖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是指船员人身伤亡与船东及侵权有关责任方的法律关系、旅客人身伤亡与承运人及侵权有关责任方的法律关系、船员劳务聘用人身伤亡与受雇单位及侵权有关责任方的法律关系、船员劳务外派人身伤亡与雇主或外国船东及侵权有关责任方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是指船舶碰撞,船舶触碰设施、礁石,搁浅,浪损,火灾,爆炸,化学中毒,以及海上生产作业、港口作业、旅客运输等海损事故基于同一事实同时发生,侵权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致其伤残、死亡,而对受害人…  相似文献   

5.
提要本文首先回顾了航海过失免责产生与演变过程,指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论其实是船货双方在新的航运环境与条件下利益诉求的反映。文章针对变化了的航运环境与条件,认为目前完全保留和彻底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均不可取,宜采取相对折衷的态度,最后从法价值的角度论证了航海过失免责废除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了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丧失限制单位赔偿责任权利的情况:“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如果承运人有“故意”或者“明知”的过失…  相似文献   

7.
潘军 《行政与法》2009,(2):82-8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是伴随着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更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与分化不断演进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与"航海过失免责" 两者之间应是动态的"从属"关系.国际海运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的价值上不断地进行法经济学价值博彝."海运方式"决定了承托双方在海运贸易方式下的力量均衡在目前科技水平下将长期不能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在整体上将会存续相当的时间,其中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如"航海过失免责"会因失去存续的基础而被废黜.  相似文献   

8.
我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赔偿原则。在船舶碰撞过失中驾驶船舶过失有着更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于法律本身没有作出何为碰撞驾驶过失的规定,国内外的碰撞法学理论多从法律角度进行过研究。故本文用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一种新的确定船舶碰撞驾驶过失的要素分析法。  相似文献   

9.
论海上火灾免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火灾免责 ,从其定义、起因 ,到举证顺序 ,举证对象 ,也即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立法上存在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未分清火灾举证责任的举证顺序。二是未区分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与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三则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含义模糊易引起歧义 ,实际上已经造成某些权威人士的错误解释。四则在保留“承运人本人”狭窄的范围的同时 ,却引进《汉堡规则》中的明示举证责任 ,而且有过之无不及。  相似文献   

10.
王姗  宋萍 《法制与社会》2012,(7):238+253
近几十年来,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成为国际趋势,例如在海事审判中,承运人越来越难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条款.《鹿特丹规则》已在2009年9月开始开放签署,截止到2010年4月1日,已经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目前还没有国家提交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虽然签字不等于批准和生效,但可以表明一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不管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规则都会对我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对此试作一定分析.  相似文献   

11.
船舶适航历来是海商法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适航直接关系到承运人或船东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即若承运人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就能享受包括航海过失免责在内的各种法定免责权利;反之,则不能免责。因此,讨论船舶是否适航在分配承、托双方的责任问题时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判定船舶适航,国际社会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将主要借鉴《海牙规则》以及英美国家判例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就如何界定承运人的船舶适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中,“代理人”一词可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包括受雇入和独立合同人,狭义仅指受雇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概括免责条款与非合同索赔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不同义,前者采广义,后者采狭义,造成差别待遇问题。《汉堡规则》两个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同义,均为广义,消除了差别待遇,具有积极理论和实践意义。《鹿特丹规则》未用“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语,似将其作了分身处理,但有一定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应采广义,但限于国内法对代理人应从事法律行为的固有理解,不能把某些履行辅助入包括进来,仍存差别待遇问题。建议用“使用人”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或者,直接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改为“承运人的使用人”。  相似文献   

13.
1航海1.1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  相似文献   

14.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15.
<正> 船舶过失是指船舶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通航的一切水域中航行或停泊时,违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港航章程的行为。船舶过失导致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产生损害的事故,就是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碰撞。碰撞结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此引起了民事的责任,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一、医疗事故以医疗机构的过失为必要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个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提倡的可行性(一)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的理论最早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其含义是指二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而使被监督者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从分类上讲,监督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中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当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处于领导、监督、管理地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监督过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监督过失中还包含管理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由于管理人对物的设备、机构…  相似文献   

18.
谭淦 《政法论坛》2012,(1):175-183
法释2000[33]号第7条的规定,只有根据监督过失的原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监督过失学说肇始于日本判例,在我国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审理中事实上也被接纳。只有当监督人过失地造成被监督人过失地造成危害时,监督人才成立监督过失。监督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业务上分工产生的、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义务及对危险源控制产生的监督义务。我国常见的构成监督过失型的交通肇事罪的情况有:将车出借无证司机驾驶肇事型、聘请不具有合法资格司机驾驶肇事型及同意他人驾驶不合格车辆肇事型。  相似文献   

19.
<正> 共同过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地导致了某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过失犯罪案件,其危害后果不是由一个人造成的,而是由于数个人不同程度的过失行为使然。然而,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同时,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是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共同过失行为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类型,以便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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