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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提出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的增多,信托计划、基金等成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的情况也日渐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不同引发了  相似文献   

3.
高旭军 《财经法学》2016,(2):100-106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十分严重,这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像'过山车'一样大起大落、发展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证券法》不仅在第63条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承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分别在第69条、第193条和第231条中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时相关责任...  相似文献   

4.
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始终。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有着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且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学理念,本文从公平、效率、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证该义务蕴涵的法学理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环境信息披露逐渐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新兴重点领域,更有一些观点主张依托既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则来实现这一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但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与证券法的投资者保护这一立法目标在本质上互不兼容,这导致了在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证券法与环境法这两套制度系统的协调适用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同时,在既有的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之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会引发股东保护和利益相关者保护之间的制度目标冲突。因此,要在既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机制内引入强制性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还存在着不小的制度障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目标实现并非那么简单。  相似文献   

6.
董新义 《财经法学》2020,(3):107-123
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相似文献   

7.
汤欣 《中国法律》2008,(2):36-38,102-105
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2005年10月的修订正是为了提供此种关键的制度建设根基。本次修订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涉及大多数的条文,修改范围不可谓不大。本文分别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对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在2006及2007年发布的相关法规、配套规章作出重点解析。  相似文献   

8.
范敏 《法制与社会》2011,(8):110-110
为了减少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设专节进行了规定。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在传统侵权四要件中又有其自身的认定特点,我国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损失补偿的计算采用交易价差额计算法,这一方法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10.
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常导致上市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滥设担保行为;其次,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东债务的担保,不利于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在涉及对外担保之时,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问题立法上不甚清楚。  相似文献   

13.
钱玉文 《行政与法》2005,20(8):122-124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4.
陈洁 《法学》2018,(3):104-112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绝大多数采协议收购方式,但现行协议收购的制度建构零散不成体系,也未能依据协议收购的内在机理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规制措施,从而给资本市场并购监管造成很大的困境。本文在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之差异的基础上,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应兼顾确保程序便捷、防范证券违法行为的双重考量,从权益披露、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三个维度进行监管。需要厘清的核心疑难问题包括协议收购应当在何时披露,协议公告披露后能否修改或撤销,协议的报告与公告能否分开使用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应当统一《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持股数量与协议收购目的的披露相结合,同时对疏漏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引言我国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这即是该法第63条、第161条及第202条的相关规定。然而,证券法实施两年多来,尚无一例信息披露不实者依照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究其原因,并非我国证券发行人没有实施信息披露不实行为,也非没有投资者因该信息披露不实行为受到损害,而是有其深层的经济、法律甚至观念的原因。其中之一,便与《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因此,正确理解和不断完善《证券  相似文献   

16.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40号令[公布日期]2007·1·30[类别]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2007·1·30[同时废止法规]1993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相似文献   

17.
商浩文 《法学》2023,(4):63-73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8.
绝对禁止与受损者合理补偿的法理之辩、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由兼顾之监管逻辑,为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监管提供理论基础。上市公司私有化监管从"实质审查"到"法定披露"之演变,体现了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考察中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实证数据,探索数据背后我国资本市场生态破坏、私有化需求不足深层次的原因是总量控制之证券发行制度。应借鉴域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类型化证券监管与公平性司法审查并重之路径,确立公司退市自由与投资者利益合理补偿兼顾之理念,联动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证券法制度之一,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开义务,其履行主体包括证券发行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中持有一定份额的持股者和收购人。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蔡红 《律师世界》2002,(9):19-22
一上市公司收购是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一致行动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者经常采取的共同行动,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取或巩固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些基本制度诸如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均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应如何对它进行规范却未作任何规定。我国《证券法》的这一立法空白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没有出现一致行动的情况,恰恰相反,我国证券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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