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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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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卉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3,(15):294-295
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刘之雄 《中国法学》2005,4(5):138-15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3.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4.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23,(1):164-181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为犯的概念是继承西方大陆法系把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而产生的。虽然在大陆法系也有反对这种分类的声音,如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曾经对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表示反对。他认为,任何一种犯罪均以某种结果为前提。在刑事不法中区分‘结果犯’和纯粹的不以结果为前提的‘行为犯’是不正确的。但当时德国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现在主张这种区分的意见仍然居于通说的地位。我国刑法理论也基本上认可了这一区分。但对行为犯的概念可谓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6.
刑法理论上,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因此,所谓行为犯理论,实质上就是指行为犯与结果犯划分的标准。关于行为犯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本文赞同如下观点: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①通说认为,介绍卖淫罪即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因此,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标准的划分,应当依据行为犯理论加以审视。  相似文献   

7.
刑法中的渎职类犯罪很多都属于结果犯,结果犯不同于行为犯等其他犯罪,对结果犯而言,将某一结果归罪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结果犯罪中,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所谓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实行行为一俟完毕 ,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在犯罪客体、实行行为的特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显著不同于结果犯和其他犯罪类型的特点。行为犯的基本构造特征有利于我们正确识别和认定行为犯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远  赵玮 《人民检察》2005,(15):11-12
金融犯罪构成形态是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基本问题之一,它主要解决的是一个具体的金融罪刑规范是应该表现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的犯还是非目的犯的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目的犯与非目的犯不仅是司法刑法学上的解释(犯罪成立条件的)工具,而且是立法刑法学上的设计(犯罪构成形态的)工具。行为犯与结果犯、目的犯与非目的犯可以被看作基本犯罪形态,以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对立为横轴,以目的犯与非目的犯的对立为纵轴,可以构建一个关于犯罪构成形态设计技术的坐标系,目的性行为犯、非目的性行为犯、目的性结果犯、非目的性结果犯分别是该技术坐标系的四个象限。  相似文献   

10.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1.
陆诗忠 《法治研究》2014,94(10):104-111
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2.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13.
王永杰 《河北法学》2011,29(10):27-34
理论界关于律师伪证罪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对于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律师伪证罪和保障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本罪与此罪的审理秩序等程序正当性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存在或是实践中,或是理论中的问题而无法解决。鉴于律师伪证罪行为的特殊性和现实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应当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从多方面因素共同考虑律师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对其行为的追究与否。  相似文献   

14.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5,(6):130-137
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5.
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行为犯、间接故意犯、教唆犯等几种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及可罚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对不能犯与一般未遂犯的区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对不能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还主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应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金融犯罪是妥当的.对于金融犯罪常见的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叙明罪状,难免有疏漏之处.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存在着立法思想混乱的问题.我国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多采用混合情节犯以及堵截式规定.有些金融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为目的犯.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  相似文献   

17.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祥 《北方法学》2009,3(1):53-58
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本文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 ,认为危险犯不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 ,而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 ,分析了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等概念 ,力图厘清危险犯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并在此基础上 ,指出刑法分则第 1 1 6条与第1 1 9条第 1款并非危险犯与结果犯或者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而是同一犯罪的其他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关于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形态如何划分,在刑法学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划分犯罪各具体形态的传统标准、划分犯罪形态的新标准和关于行为犯、危险犯、阴谋犯的形态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阐述,其中,重点是研究和分析了区分各具体形态标准和过失罪的犯罪形态标准。  相似文献   

20.
关于犯罪数额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春雨 《法学杂志》2006,27(3):98-100
数额犯可分为纯正数额犯和不纯正数额犯。犯罪数额存在于数额犯、部分结果犯、情节犯、行为犯中,不存在于危险犯中。犯罪数额决定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不合理扩张规定、法律评价不一和不公、地区标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便等问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数额犯的定义、范围、计算标准,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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