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   

2.
<正>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优先受偿的方式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3.
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保证债权实现的物权。尽管人们经常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研究,但不能游离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这些基本分类使担保物权这个总括概念具体化为清晰明确的诸种担保物权形态。我国现行法上可谓之担保物权的担保制度有两类,即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了质权内容。这与世界上通行的作法颇不一致。优先权没有列为专项担保物权,有关精  相似文献   

4.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邹海林一、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必要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清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1〕抵押权为他物...  相似文献   

5.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6.
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金强 《现代法学》2004,26(2):113-118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磊 《政治与法律》2001,3(5):27-30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使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的局限。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 ,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 ,由于立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使动产抵押在我国成为一项风险很大的抵押活动。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登…  相似文献   

8.
<正>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  相似文献   

9.
屠肖俊 《法治研究》2007,(12):72-73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1.
郭筱琦 《中国律师》2001,(12):57-59
质权是抵押权之外近现代民法另一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近现代民法质权制度的发展以罗马法为其源头,随后在大陆法系各国中陆续建立了各自的质权制度。一般而言,依据质权标的物为标准,质权可以划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不动产,由于该质权体现的是一种农业经济社会的物权担保形式,同时已存在了抵押权的保护,因此,除日本之外,已没有其他国家再设有此项制度。在动产质权方面,各国均有着一套完善的立法规定体…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1,(4):5-21
《民法典》第416条是有关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具有法定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为价款债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动产抵押权的制度结构,使得动产抵押权不再受制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丰富了担保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整合了动产抵押权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创新成果。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引入,消除了实务上"非典型担保"的法定主义规范供给不足的障碍,重塑了抵押权的物权法定主义形象,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因价款债权抵押权自身的特征,引发超级优先权融入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之诸多解释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相应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14.
本文拟就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立法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抵押贷款立法中质权和抵押权的分离与合并纵观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一般是将质权和抵押权区分开来,分别规定在其民法的物权编中,如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即采用此立法例。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一般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享有就担保财产的变价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它是因质押当事人之间成立契约而发生的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16.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19.
从社会经济的强烈需求中诞生的动产抵押制度,以其不移转抵押标的物占有的特征,突破了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的传统担保物权制度格局。因其全面地克服了动产质权的缺陷而使工商企业实现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手段金融化的强烈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故而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地采用。在中国大陆,随着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产业的融资需求日益膨胀,要求实现动产抵押化和金融化的呼声也愈趋高涨,采纳动产抵押制度亦为大势所趋。本文以经济分析和利益权衡等方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若干重要问题予以分…  相似文献   

20.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李寿伟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之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一律称作抵押。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区分质权与抵押权。为方便理解,笔者在本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