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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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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产物。该措施取代"两规"后在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看,监察法对于诸如留置措施场所等具体的规定不明确,需要后续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2.
监察法总则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解释理解的方式将分则中的规定与总则实现逻辑上的协调和统一。对于民主党派而言,除将明确列举的机关之公务员作为监察对象外,应当慎重适用监察法所设定的弹性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人员"的理解不宜做扩大适用。鉴于民主党派自身政治地位和责任的匹配性,兼职的基层党组织之党务人员和普通党员的党务管理及参政议政行为,不应列入监察对象。在监察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应当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法理出发确定监察对象,避免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监察监督面过宽,从而造成不良的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3.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明确将"留置"写入其中。细读监察法,"留置"一词在相关条款中出现22次之多。与过去的"两规"、"两指"相比,"留置"的法定性更加严谨、清楚明了。留置对象的法定性。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六类人员)拟采取留置措施,应该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衔接协同,但党纪与国法之间仍存在制度对接缺失、制定环节和处置问题环节衔接协同不足等问题。通过健全与完善党纪和国法制度体系,促进纪法立法阶段和执纪执法阶段的衔接协同,是实现纪法衔接协同的必经路径。  相似文献   

6.
国家《监察法》授予监察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以及相应的履职权限,这三项职责各有侧重,不能互相混同,其中监督职责是监察委的首要职责。为落实监督作为监察委首要职责的立法定位,需要进一步改革监察体制,调整监察委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实现监察全覆盖;修订完善《监察法》,充实监察委履行监督职责相应的权限和程序机制,如检查权与检查程序,推动规范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制度的相关立法,为监察委履行监督职责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另外,需加快公职人员履职和财产申报数据库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监察委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7.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根据党中央的统筹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  相似文献   

8.
新时代制定的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的法律,是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反腐败专门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创设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于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预防模式是监察法最为显著的中国特色。梳理监察法的实施障碍因素,明晰实施路径,是保障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监察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从注重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演变为着力构建公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二是从职责范围相对宽泛,演变为以聚焦反腐败为主责主业;三是从以进行检查、提出建议为主要履职方式,演变为行使调查、监督、处置三大权力。建国以来监察制度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明确五大目标:一是必须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督体系,整合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力量;二是必须提升履职的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异化、功能弱化等问题;三是必须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增强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生动力;四是必须确保反腐败的法治化方向,破解监察手段运用的法治化难题;五是必须实现反腐败机制高效运转,构建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从监察职权、监察程序、监督机制以及权利保障四个方面,有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法治化改革。  相似文献   

11.
马振清 《人民论坛》2020,(5):114-115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街接"是针对当前监察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精髓,要求做到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的有机统一,兼顾实质与程序的协同配合。将"纪法贯通,法法街接"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培育思维方式、提升认识水平,又要建设内部运行体制、完善外部街接制度。  相似文献   

12.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3.
正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3月13日、14日,围绕监察法草案,代表们认真审议,不断深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草案第2条规定:"坚持中  相似文献   

14.
李辉 《人民论坛》2021,(5):54-57
主动投案反映了中国反腐败制度的发展取得了切实的新成效。这种成效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对腐败分子形成了震慑效应;二是纪检监察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了纪法关系;三是反腐败开始形成观念塑造的作用,逐步迈向“不想腐”的新阶段。  相似文献   

15.
唐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拓展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监察权的独立性等五项措施。  相似文献   

16.
监察法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和处置作出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因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同而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出现了适法冲突.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监察法坚持重点治标和以社会危害性为司法标尺,以及监察机关的调查具有超出个案意义的复杂考量.解决这一适法冲突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调整以社会危害性为根基的惩治腐败理念;其次,以常态社会为基础构建法治化反腐败机制;第三,取消监察法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有关制度的规定,使监察法回归到其所应调整的法律关系中.  相似文献   

1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8.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   

19.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助推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制度升级,接踵而至的是行政监察制度的存废问题。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方式,行政监察因其专业性、综合性和实体性等特征,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监察在体制上应改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增强行政监察的独立性;在职能上应从侧重对人监督转向对事监督,强化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职能;在机构上应整合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组建监审合一的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制度的转型当以修订《行政监察法》为保障,立足长远则应适时制定一部统领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的法律。  相似文献   

20.
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要创新与制度安排。目前,学界对于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派出监督、纪检历史以及派驻机构三个层面,成果相对欠缺。通过梳理不难发现,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由中国古代、近代及至当代,从"派出—派驻—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派驻"发展演变而来,且根据领导体制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领导、双重领导、统一领导三个阶段。总之,本文通过文献、历史、发展阶段的梳理,以期对纪检监察派驻制度获得一个尽可能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认知,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实践中监督执纪问责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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