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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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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有效地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有利地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人员,推动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和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诈骗类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往往会采取翻供的形式逃避法律制裁。由于此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嫌疑人一旦翻供,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及庭审环节陷入困境。从理想层面分析,改变“口供至上’’办案模式是应对翻供的最有效途径,但从现实角度来看,研究并充分运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出庭指控技巧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5.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分级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开始正式运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首先有利于固定案件关键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其次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保护办案干警免受不必要的诬告;再次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陈富 《法制与经济》2010,(14):35-36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特别是关于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确立的可能性给反贪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本文在对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应摆脱消极应对的思想,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引进证据推定规则、刑事免责、强制作证、辩诉交易等制度,以缓解沉默权与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压力,促进反贪工作更好开展。  相似文献   

7.
翻供之辨析与翻供者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较为普遍。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同时又能生成新证据,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翻供虽然具有降低诉讼效率的负面效应,但翻供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翻供的产生具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因此解决翻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即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转换侦查思维方式、扩大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防止刑讯逼供等等,从而确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础上切实减少翻供发生。  相似文献   

8.
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从第一次讯问时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诉讼,律师有会见权,但立法上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享有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确立还存在许多障碍,然而,鉴于律师在场权在侦查讯问时的积极作用和在整个诉讼中的作用,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并且积极转变观念,改革与之相关的诉讼制度,使律师在场权成为可以实践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回避是刑事讼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遇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时,不承办该案有关工作的制度。回避制度的确立和存在,其意义在于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案证据中的重要地位,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侥幸等心理常会作出翻供行为,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办案理念的进步,也使得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对待不实翻供行为应认真分析原因,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高证据质量,巧妙运用谋略等积极应对翻供现象.  相似文献   

11.
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智辉 《中国法学》2002,(6):98-107
刑法本身是理性的产物 ,刑法的改革也应当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文中指出 ,我国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淡化对刑罚威慑功能的崇尚 ,重视刑法导引功能的发挥。刑法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严密的法典、轻刑化、改革刑罚执行方式 ,以及通过建立和完善能够胜任理性司法要求的刑事司法系统和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管理机制 ,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12.
樊崇义 《法学杂志》2012,33(1):1-12
2011年8月通过初审并公布于众、征询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证据概念与种类所做的变化、对证明标准的进一步明确与完善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等内容充分表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了巨大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修正案还对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侦查程序等方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做了改革与完善。诚然,修正案中有些刑事制度的改革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修正案中所做的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相似文献   

13.
确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从完善证据立法、推进司法改革的角度 ,我们应当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 ,该体系应当由不可采规则、有限可采规则、附条件可采规则和完全可采规则构成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项新的变革,形成的一个新兴市场,但由于制度内外的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一个"犯罪市场。"权力要素不当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关系,引发了诸多犯罪因素。对此,必须从犯罪的情境控制角度出发,从被害控制、权力控制和管理制度控制等方面提出防范和遏制之对策。  相似文献   

15.
雷小政 《证据科学》2016,(3):290-296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16.
郭松 《法学研究》2014,36(2):194-208
地方司法机关围绕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的试点改革,其兴起并趋于活跃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特有的刑事司法环境所形塑出来的多种因素与多重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这些试点改革由地方司法机关主导,所以,它们在具体的实施中表现出了一些体现中国司法管理与司法制度的运行特点。实践中各种类型的试点改革共享类似的制度逻辑,具有共通的内在特质。它们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充当全国层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验室",为刑事诉讼立法提供实证依据与经验素材。作为一种高度技术化的法律改革活动,地方司法机关的试点改革存在诸多必须为我们所正视的技术缺陷。未来应该突破价值论的意识形态藩篱,采取有针对性的弥补措施,促进地方司法机关试点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可能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产生尖锐的冲突。由于自近代以来,财产权在规范和事实上都已经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如何衡平国家权力与财产权的冲突,就成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使命之一。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以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比例以及司法审查等程序原则为核心建构起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程序框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不仅基本程序框架扭曲变形,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也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因此,必须通过观念转变和制度重构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18.
How are we to understand criminal law reform? The idea seems simple—the criminal law on the books is wrong: it should be changed. But 'wrong’ how? By what norms 'wrong’? As soon as one tries to answer those questions, the issue becomes more complex. One kind of answer is that the criminal law is substantively wrong: that is, we assume valid norms of background political morality, and we argue that doctrinally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books does not embody those norms. Another kind of answer is that the criminal law as it stands presupposes certain empirical facts, and yet those facts do not hold. Traditionally, criminal law reform has been informed by both these answers. Analytical theorists examine doctrine for its conceptual structure, and social scientists examine the actual working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is tidy picture is, however, challenged by social constructivist account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y challenge the stability and conceptual purity of doctrine, and they challenge the objectivity of social science. On the basis of these challenges, they undermine the ambitions of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reform, and argue that the only reforms to the criminal law that matter are politicized ones—that criminal law reform is pointless unless it serves the interests of the marginalized and the dispossessed. It seems undeniable that in some sense our perceptions of crime in our society are indeed moulded by social forces, and that crime does not exist independently of the social structures and processes that help to define and control it. But why should those insights have the implications for our understanding of criminal law reform that they are alleged to have? How could it follow from those insights that criminal law reform either becomes radicalized or valueless?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show that what can legitimately be taken from the emphasis on the social constructedness of crime does not require wholesale abandonment of the traditional picture of criminal law reform, even though it may require some modifications of that picture.  相似文献   

19.
孔令勇 《政法学刊》2013,30(4):100-107
新刑事诉讼法及新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中技术专家的出现将会对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产生很大影响.技术专家对刑事诉讼质证具有很强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技术专家质证规则包括一般性规则、原理性规则、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应当达到的效果包括司法与社会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陈卫东  孟婕 《法学论坛》2020,(3):120-129
经过《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上取得重大进展,基本上已与国际规则和标准接轨,律师的各项权利不断丰富发展,日益完善。但时至今日,唯独律师在场权没有落实。西方法治国家均建立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种模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律师在场权的问题再一次被提出,其在我国已具备现实可行的条件和契机。鉴于制度本土化的诉求,应当考虑借鉴消极面向的基本范式,即以监督和事后反馈的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制度改革需要详细构建侦讯期间律师在场权的适用范围、供给来源、权利类型和流程设计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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