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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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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权源于自然权利,兼具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法律价值。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辩护权项下主要权利:第一,陈述权。从形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从内容上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自证其罪"。探讨侦查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以加重量刑情节保障之。第二,委托辩护权。本文探讨:(一)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与侦查权置于同一起跑线;(二)加强立法保护辩护人的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一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合法却涉嫌辩护权的滥用,问题根源在于我国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诉、辩护、裁判职能运行状况的分析,指出刑事诉讼构造中各项权力之间强弱悬殊且缺乏制约,控辩审三角结构明显失衡,故提出应按照对等、公开、参与的原则重新进行分权与制衡。具体包括公诉权与刑事裁量权的再平衡、辩护权与侦查权的再平衡、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再平衡。也即制约侦查权和刑事裁量权,强化辩护权,提升刑事诉讼构造主体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控辩审三者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基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刑事诉讼的构造和规律,侦查监督职能应当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制约侦查权,二是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有侦查权运行的地方就有侦查监督的空间,侦查中有诉讼权利救济的空白就有监督的必要。侦查监督需要遵循合理的限度,不能逾越相应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辩护权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需要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及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对于侦查这一法律现象、价值权这种国家权力以及侦查程序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认识上存在基础性的矛盾。有学者对我国目前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作了较客观的描述:“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①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职司刑事案件的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负责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权是和检察权②、审判权这两种司法权并立的一种国家权力,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需,因此与司法权属性相类似,地位、形象也基本相同。对于侦查、侦查权以及侦查程序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避而不谈。由于这种认识上的漠视以及误解,现行立法体制中对侦查权缺乏必要的规制,一方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配合”者和“制约”者,无从对侦查程序施以实质性的控制,“侦查监督”严重不力,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行政立法工作中又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敬而远之,不加统摄。③这种制度建构上的缺陷导致了(最起码是放任了)侦查权这种行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扩张,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长期难以从浓重的“行政”色彩中摆脱出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理论上,这种对侦查权的性质、侦查程序的定位存在的漠视和误解也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学科基础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尤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等问题上。本文将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入手,对侦查权的行政性作一论说。  相似文献   

6.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禁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但几十年来的律师虚无主义观念加之法律未对审判阶段之前的律师工作作出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严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按目前实际,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是严格执法的需要。一、律师的辩护职能依附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辩护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全程介入。被告人辩护权包括自行辩解权和委托他人辩护权。其中自行辩解权是委托他人辩护权的基础,即没有自行辩护权,必然没有委托辩护权。而取消了委托辩护…  相似文献   

7.
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应当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审问型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其弊端愈加突出,该模式不仅难以保证侦查权的规范行使,也无法满足侦查监督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司法权介入侦查、辩护权制约侦查权的精神是侦查诉讼化,构成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侦查诉讼化模式中的权力顶点是裁判权,而非侦查权或检察权.侦控面向的司法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施与侦查诉讼化存在必然联系.对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协作制约型检警关系等方面对现行侦查模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理念趋近于"犯罪控制观",使得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对比失衡,个人权利保障显得相对薄弱。事实上,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是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的。应当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诉讼经济和程序正当的高度完善我国的侦查阶段,加强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介入侦查阶段,是现实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根 据,但实际状况不尽如人意。如介入会见难;以“有碍侦查”、“国家秘密”而阻滞律师 介入;存在辩护风险,等等。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单独会见权、讯 问在场权,以及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张斌 《证据科学》2009,17(2):184-191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13.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相似文献   

14.
正当防卫是各国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对于保护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该权利由于是公民个人行使,难免会因夹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运用不当,因此,世界各国在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对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何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基准,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不同观点,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的不足,折衷说试图将二者统一起来,但折衷说的内容究竟以客观说还是主观说为基础,又存在不同观点.关于这点,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以主观说为基础,兼采客观说的折衷说.  相似文献   

15.
吴小军 《法学杂志》2020,(4):132-14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16.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7.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8.
景年红 《政法论丛》2007,14(2):37-41
刑事一体化思想,作为构建犯罪构成体系的方法论,是对刑事法各学科系统、整体、动态、全面的思考,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正确思路。犯罪构成体系要如实反映定罪的整个过程,就必须在其内部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一体化,辩护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19.
李本森 《北方法学》2016,(6):140-149
美国不仅有世界上最严密的刑事诉讼规则,还有非常完备的辩护律师制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无效辩护规则是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最有力的救济措施。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无效辩护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基于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确保刑事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律师刑事辩护规则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等。  相似文献   

20.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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