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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我们没有子女,想要一个孩子,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关系?需要办什么法律手续? 李明复信李明同志:你想将别人的子女收作自己的子女,并由自己抚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收养关系。收养子女,必须经过亲生父母(包括已离婚的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间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如北京市公证处)公证,收养关系才算成立。民间通常的做法是:经过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同意,签订收养文契,宴请街、队干部和亲友当众公布,这样的收养关系,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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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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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虽然将收养子女的证明职权放到了民政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证与收养还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并且涉外收养还得通过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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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先要了一个孩子,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一样看待? 王小文复信你所问的是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是允许公民收养他人子女的。被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虽在血缘关系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二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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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请将您的问题发至——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法律出版社《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信箱”收邮编:100073E-mail:zxq530004@sohu.com传真:010-63939678本期做客:庞立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我有几个子女,只有三女儿对我比较好,我想把父亲留下的一套檀木家具送给她,可另几个子女都在暗中想自己得到。我想立一份公证遗嘱,我身体不好,我想让三女儿去公证处办理,不知道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什么材料?(北京/张立国)张先生: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或其他事务,并在去世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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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66个国家在荷兰海牙订立了一项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公约———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下简称“海牙公约”或“公约”)。海牙公约的宗旨在于 :各缔约国均须保证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基本权利 ;建立收养合作制度 ,以防止拐骗、贩卖儿童行为的发生。公约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从而排除了临时性及类似简单形式的不稳定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 ,收养人为夫妻或个人。一、跨国收养的发展跨国收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被人们所认同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 ,跨国收养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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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1989年外出打工,与家庭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不知下落。1991年春,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与妻子生育一儿一女,因王妻无力抚养两个孩子,选要求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1991年11月5日申请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5月2日,王某突然回到家中,坚决不同意送养女儿,与收养人协商不成,申请公证处复查该收养公证,并予以撤销。对该公证应否撤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妻所实施的送养行为形成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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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份,阜城县城关公社杜场大队社员杜万枝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申请说:“我无儿无女,六八年收养了大哥的一个女儿,今年已20岁了,我前妻早已病故,因生活所迫,又娶了一个后老伴;经和大哥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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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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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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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具有民主性、自便性和平等性,因为订立收养协议是在充分协商、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收养公证具有规范性和法治性,因为收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乃至解除等全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收养公证具有诚信性和效益性。因为收养公证是按照人们的传统习俗、精神、灵魂、道德和言而有信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故有极高的效果性和可行性。收养公证具有正义性和道义性,因为这种精神符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既是行急人危的恻隐之心,又是人类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世人广为称道和颂扬的美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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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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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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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证明父母失踪或“死无对证”的私生子女的“身份”?证明或否定依据什么?◇在婚生子女与私生子女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偏重何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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