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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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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是合适的,但表决审议意见并未有法律依据.因为,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并非是“审议意见”,而是“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亦并非是法定的,而是为了切实增强法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刚性”,并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表决”制度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的满意度表决.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是不可取的,有悖于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某方面工作的发言,综合整理形成的一种规范性公文,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就可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式进行行文较为适宜,也是督促"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5.
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要注意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走出审议意见应该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的意见也可是部分人员的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6.
近期话题     
《法治与社会》2011,(8):26-26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是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按监督法的提法,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7.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按监督法的提法,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8.
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不妥,对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结果当以代表建议方式表达. 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且审议意见本身具有法定效力,本级“一府两院”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相似文献   

9.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也给“审议意见”的文本规范、交办回应提出了新课题.  相似文献   

10.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 关于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到底是常委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是有争论的话题,以至于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定位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表明应由常委会提出.  相似文献   

11.
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 “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文/崔厚元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性文书,“一府两院”有义务予以遵从和履行.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大都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形成了一套严格有序的办理程序,实际上与决议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相似文献   

12.
凤金定 《江淮法治》2013,(23):25-26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审议意见.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泾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采取4项新举措,一方面让审议意见提得更准确,另一方面督促“一府两院”把审议意见办得更扎实,取得较好效果.  相似文献   

13.
评议意见类似于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评议意见可以是个人的意见,可以是部分人员的共同意见,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评议意见未必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意见,也不需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否则评议意见就变成决定或决定了.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再形成审议意见未尝不可,但一般不必这样做.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对于某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又形成了审议意见的做法不妥,审议意见不同于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对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只听取不审议,未办理或者办理不彻底的可责成继续办理,无需再重复形成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更不能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理由有三: 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范性公文.  相似文献   

17.
南陵县人大常委会曾于2000年6月以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对资福河、孤峰河清障工作的审议意见”。这是南陵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运用表决方式通过的常委会重要审议意见。提起审议意见,不能不提到县人大常委会经历的一个实践、认识、再实  相似文献   

18.
2003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作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号“审议意见书”,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并要求在两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  相似文献   

19.
武春 《江淮法治》2011,(3):55-56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中,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20.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式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属性。审议意见采用何种方式表述,是人大审议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表述方式恰当,能够正确引领审议的思路,提升审议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审议意见的落实。反之,则容易影响审议的效果。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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