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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产品的危害,而与此同时却也触及到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公权力介入烟草产品的管制,是否侵害了公民吸烟的合理权利?政府在控烟上的公权力的正当性源于何处?控烟立法与吸烟者“吸烟权”的边界又在哪里?本文将通过探讨控烟立法与“吸烟权”的界定,明晰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政府合理运用公权力进行控烟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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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吸烟者的吸烟自由与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家庭等非公共场所中产生的矛盾可妥善处理,但是在公共场所中发生的相关冲突则应诉诸公权力的干预.各个国家及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立法堪为大陆立法借鉴.比较两岸三地立法,公共场所的界定是控烟的关键,管理体制的建立是控烟的重要保障,处罚机制的设计是控烟有效实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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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吸烟者的吸烟自由与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家庭等私人机制对于出现在非公共场所中相关矛盾可予以妥善处理,但是对于公共场所中发生的相关矛盾则应当诉诸公权力的干预。各国及地区已经普遍地建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台湾、香港的相关立法堪为大陆立法借鉴。比较两岸三地立法,公共场所的界定是控烟的关键,管理体制的建立是控烟的重要保障,处罚机制的设计是控烟有效实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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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人人享有的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由于烟草对人们健康构成了巨大危害,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尊重、保障以及实现三个层面的控烟义务,以保障人们的健康权。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控烟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中国将来应该改善控烟理念、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控烟立法、健全控烟体制、强化司法的控烟功能以及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便更好地控制烟草使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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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或认可公民的私权利,使公民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使以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为限度。相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国家的公权力显然更强大和更权威,而且更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有滥用权力、超越权力、权力腐败等不良倾向。因此,法治社会需要设置有效机制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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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不吸烟,本是个人偏好。然而,能否最大限度公开烟草负面信息,则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把醒目的警示图标印上烟盒,既是对公众知情权和健康权的尊重。也是世界控烟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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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力边界导致侵权。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需要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的自由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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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公共卫生以控制传染性疾病的蔓延为首要目的。相应地,公共卫生法制的工作重心和学术讨论,也主要集中于如何规范控制疾病传染过程中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而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例如糖尿病、肥胖和吸烟导致的各种心脏病和癌症等,逐渐取代传染性疾病,成为导致人类患病以及死亡的主要原因。为了应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共卫生措施不断突破传统的法律边界,以继续发挥其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作用。面对公共卫生措施的革新步伐,我们对公共卫生法制的思考也应该推陈出新。本文以控烟和肥胖防控等新兴的公共卫生措施为例,揭示传统法学理论视角的不足,并提供一个以社会正义为导向、群体为视角的法理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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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神圣的字眼——监督权力的权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监督权力的权利之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 :个体完全匍匐于国家权力之下 ,无所谓监督公权力之权利的存在 ;受某种国家权力直接影响的个体有利用国家的另一种权力予以抗衡的权利 ,是一种特定个体可介入其所涉之公权力关系的权利 ;与公权力具体行使无涉的个体可以依法对公权力的行使过程或结果予以质疑 ,并有程序上之保障 ,这种质疑仍需借助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力量 ,但与第二阶段不同的是个体的广泛性与不特定性。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 ,监督权力的权利的发展过程也体现在人民通过斗争从权力者手中夺回权利 ,使个体权利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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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当前健康权研究缺乏对健康权规范模式的整体把握,缺乏系统的、从规范分析角度展开的讨论。从规范分析视角出发,以宪法基本权利的结构为分析框架,可以阐明健康权的规范构造,进一步说明健康权的权利属性和相应的治理对策。考察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理论的发展历程,基本权利构造经历了从二分到复合的变迁。健康权成为消极权利规范模式与积极权利规范模式共同作用的场域,因此健康权规范构造也必然呈现出复杂的结构。以复合结构为基本框架,以有效选择原则为权利复合结构的区分界限,对健康权的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进行规范构造,并明确健康权的限制机制。健康权的复合规范构造可以更合理地解决健康权规范构造的立法和司法应用,构建科学的健康权规范体系,明确公立医院的双重职能,正确定位民营医院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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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应当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同时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样,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这样,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更加适宜的协调与转换关系。在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探索中,就立法依据、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方法上似乎可以有进一步的调适和优化,以更加具有后体系时代立法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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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有时比普通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有立法型和执法型两类。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对保障人权和厉行宪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仅限于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还需要设立一种程序和机制 ,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人身自由的不受公权力侵害 ,同时读所适用的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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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产生与发展的初衷就是限制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现代法治国家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构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公法,从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进行了有效的规制.以最终彰显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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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征用制度是公权力合法限制私权利的一种形式。国家公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公民的同意,其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和协调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基于此种目的,公权力可以对私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或排除,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必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对这种限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从目的、形式、程序、功能、手段和权利保障等六个维度进行规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征收征用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