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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论公权力的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权力的边界包括权力与权力的边界及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两种情形.确定公权力边界的前提是明确每一类公权力及与其相邻的权力及权利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权力与权利的不同属性来确定公权力的边界.公权力越界是一种客观现象,这种越界行为的产生既有公权力内在的原因,也有公权力以外的原因.遏制公权力越界需要建立分权与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2.
一个神圣的字眼——监督权力的权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监督权力的权利之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 :个体完全匍匐于国家权力之下 ,无所谓监督公权力之权利的存在 ;受某种国家权力直接影响的个体有利用国家的另一种权力予以抗衡的权利 ,是一种特定个体可介入其所涉之公权力关系的权利 ;与公权力具体行使无涉的个体可以依法对公权力的行使过程或结果予以质疑 ,并有程序上之保障 ,这种质疑仍需借助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力量 ,但与第二阶段不同的是个体的广泛性与不特定性。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 ,监督权力的权利的发展过程也体现在人民通过斗争从权力者手中夺回权利 ,使个体权利与国…  相似文献   

3.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相似文献   

4.
在当前的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力边界导致侵权。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需要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的自由行使。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权力指的仅仅是公权力,而法治的使命则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权利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应是现实存在的一切权力,而不仅仅是公权力;在这个基础上来认识权力和权利,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命题,为更好地贯彻“四个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服务.  相似文献   

6.
祁志钢 《法制与社会》2011,(16):296-296
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财产权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澄清了以物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权制度和英美财产法中财产制度的内涵、外延及其利弊。大陆法系财产权制度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二元结构,分别调整物的静态占有和动态流转关系;英美法律系认为财产权是一组权利,是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享有的各种权利。  相似文献   

7.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4,21(3):34-36
经过长期变革而形成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多级主体并存、权利不完整的缺陷。突破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进一步强调财产利用的价值,从而构造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并重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并在此理论指导下,完成对我国集体土地以国家所有、农民占有并利用为内容的权利重构,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8.
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主要有五大特征:即强调个体权利;强调主权在民;强调权力制衡;强调公平分配;强调依法治国。然而,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粗暴侵害公民私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对政治文明的构建而言,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理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合理定位公权力与私权利是推进法治化,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这不仅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而且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9.
路权体系的证成与建构是交通行政法规范的重塑活动,打破了行政权力单方面强力支配交通领域的传统态势,要求公权力尽可能忠实地履行权利话语所传达的意志与诉求。路权的防御权体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训诫国家不得任意干涉人民自由与财产,有力羁束公权力在交通领域的恣意而为;受益权体系是"从安全到完美"变迁,在利益限制和激励间找到更为妥善的平衡点,调和交通行政中的利益冲突。基于功能主义视角,路权在"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逻辑框架下改变传统交通行政锐利的高权、单边统治,展现了交通行政法律关系的全貌。当然,认可路权并不意味着权利处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相反,路权作为交通行政中的公法权利有其特定的行使边界和限制因素。路权本质上是防止交通行政权力异化,回应宪法"人民主体性地位"旨意的关键性概念与装置。  相似文献   

10.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交换的本质是产权的自由让渡 ,因此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是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的规定和保护 ,更需要行政法的确认和安排 ,以使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打交道时能够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 ,在现代社会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又不是绝对的权利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们又常常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因此 ,如何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政府的权力这两个逆向的观念之间创制一种可行的平衡”也是行政法上必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12.
秦国荣 《中国法学》2006,1(2):174-181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达致上述目的,经济法需要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职责。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可能被滥用,经济法更是以法律手段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责任性、义务性和透明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那种从“市场失灵说”出发主张政府对经济“需要干预说”的经济法理论,是对现代经济法本质和政府功能定位的极大误解,它在理论上是难以自证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复杂化。根据国有财产所服务的公共利益的特点——为特定的公共利益服务还是为一般的公共利益服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必要建立以公共国有财产与普通国有财产为基本类型的国家所有权客体结构。  相似文献   

14.
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直接用于公用目的之物,包括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公物上的权利(力)关系纵横交错,既包括公法性质上的公物管理权和使用权及其下属权能,也包括私法性质上的物权及其下属权能.两类不同性质的各种权利(力)相互区分,相互交融和作用,共同组成了公物上的权利(力)约束.  相似文献   

15.
李光宇 《行政与法》2010,(7):103-105
我国经历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后,应当对现有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完善经济立法应当以促进市场交易为价值取向,普遍遵循便利市场机制发挥的原则,充分立足于现有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厘清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有效限制公法对市场主体过多的干预,从而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16.
Drawing from Coase’s methodological less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ase of knowledge, which was for a long time chiefly governed by exchange mechanisms lying outside the market, and has only recently been brought into the market. Its recent, heavy “colonization” by the property paradigm has progressively elicited criticism from commentators who, for various reasons, believe that the market can play only a limited role in pursuing efficiency in the knowledge domain. The article agrees with the enounced thesis and tries to provide an explanation of it that relates to the fact that in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roperty-rights can produce distinct market failures that affect the social cost and can consequently prevent attainment of social welfare. In particular, the arguments set forth here concern three distinct externalities that arise when enforcing a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ver knowledge. First, the existence of a property right may itself alter individual preferences and social norms, thus causing specific changes in individuals’ behaviour. Second, the idiosyncratic nature of knowledge, as a collective and inherently indivisible entity, means that its full propertization can be expected to produce significant harm. Third, property rights can cause endogenous drifts in the market structure arising from the exclusive power granted to the right holder: though generally intended as a necessary mechanism for extracting a price from the consumer, in the knowledge domain property rights can become a device for extracting rents from the market.  相似文献   

17.
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经历了由州法向联邦法、由判例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历史进程,并且最终呈现出有限法典化特征和二元复合结构。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制度现状,显示出形式主义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切换交融的基本脉络。在“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进程中,可向美国吸收两方面经验。第一,法典化运动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私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路径。第二,形式主义法律观念应当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彼此对观和相互借鉴。作为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进程应当坚持价值统一和形式多元的综合模式。  相似文献   

18.
罗秀兰 《政法学刊》2010,27(3):28-35
“山西煤改”事件表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如果放任政府文件自行调整,公民权利易受到肆意侵犯;但交由法律完全保留则会压制地方政府应对治理危机的能力。对此,在中国的现实与制度语境下,一方面可适当通过立法主体与规则位阶的下移来弥合政府治理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通过对法律保留事项与方式的选择,以实体上的抽象保留和程序上的具体保留来规范公权力对私权利边界的调整,搭建一个刚性而又不失灵活的法治平台,以便不同的立法(广义)主体和规则发挥各自的优势,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双赢。  相似文献   

19.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20.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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