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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消息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热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权,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是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其中第(十二)项明文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说,河南省的《办法(草案)》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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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职案。此规定引来一片赞誉之声,但热闹中也有人思考,为何“人大可撤副省长职”这样的“旧规”仍然能成为新闻呢?本期“一家之言”讨论的由头正是河南省《办法(草案)》中的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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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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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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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对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个“规定”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指导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并以文件形式转发各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要求认真学习,不断推进本地区的代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这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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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人代会召开的各项议程就是根据这15项职权确定的。比如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就是根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一项职权确定的,法律并未规定在人代会上可以对议案、建议办理绩效实行全体人大代表票决。据悉,通过人代会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实行无记名票决,是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初作出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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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就可以不受约束,它必须以一定的红线作界,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规范运行。”这是换届后,在枣强县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汉元针对新时期人大常委会应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以推进人大工作向法制化、高效化转变而向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意见。正是这些意见的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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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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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改革从安徽开始。”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由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山题写书名,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光宇和省委常委、副省长赵树丛作序,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孟富林编著的《农村改革创新亲历记》一书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全面回顾了我省30年农村改革中若干重大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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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请”与“决定是否提请”显然不是一回事,或者说这两者含义不同.否则法律就不会也不应该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分别做出规定,对人民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是“决定提请”,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是“决定是否提请”.如此规定也表明,法律关于主任会议对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处理方式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处理方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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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翻阅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发现河北、安徽等省的议事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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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发文较为合适。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形式及职权的特定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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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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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寿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举行专题询问会,就全县城建工作进行了询问。这是继去年询问财政工作之后,寿县人大常委会“梅开二度”进行询问。为将询问权使用好,寿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坚持向人民问计,向政府问政,不断探索、改进专题询问工作,在3个方面采取扎实措施,确保问到要害处,答到点子上,落实在工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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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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