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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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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海波 《清华法学》2013,7(3):75-85
规范宪法学运用规范主义的方法和谋略,选择性地"返回"人权规范,谋求以规范宪法整饬非规范行为,政治宪法学以制宪权开篇,为政党决断权背书,宪法社会学采用功能分析方法,对超宪法行为作规范性认证。在方法、价值和观点上,三者截然对立,但深深嵌入我国的政治语境,形成某种形式的隐秘交锋和共识。我国宪法学应更进一步,直面政党国家的现实,围绕国家、政党和公民构建三元结构的宪法学理论,破解政党与宪法关系的僵局。  相似文献   

2.
立宪主义强调宪法是政治运行的权原,政治运行须获得宪法的授权。政治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认可人民(民族)的制宪权主体地位,并预设人民可凭藉其政治意志对自身存在类型和形式作出决断,从而制定宪法。然立宪主义国家主权所属与所在的分离现状有使制宪过程出现人民意志被控权集团意志僭越之虞,这在欠缺西方宪政文化传统的近代中国表现尤为明显。民元以来的立宪进程呈现出表面上的政治决断、实际上的"权力决断"的根本特征,控权集团通过操纵民意在制宪时灌输权力意志的诉求。这不仅说明了政治决断在原理上的可操作性,更反映出一元集权文化在民元以来立宪过程中的承续与传递。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制宪权,亦即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学理进行探讨,制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其性质,才能具备正当性基础。接着,结合54年宪法制定背景,证明该制宪权以人民政权为前提,获得普遍社会认同,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界对八二宪法的研究多将侧重点放到其文本结构、规范条款和制度意涵等方面,以“规范主义”(规范宪法学)为基本方法论。然而,最近两年政治宪法学“异军突起”,制宪权、人民主权、政治决断等概念接踵进入宪法学研究视域,如果说规范宪法学是对教条化、意识形态化的传统政治宪法学的一次“反动”,新近兴起的政治宪法学则是对这一“反动”的“再反动”。政治宪法学虽比规范宪法学表现出更多的哲学维度和文化自觉(主体性)意识,但其分析力度还远远不够,为达固强补弱之目的,笔者提出一种“中道”、“实践”和“通变”的政治哲学观,作为重新审视八二宪法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5.
制宪权概念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一方面为当时的人民立宪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论证了所立之宪法的正当性。本文从古典制宪权理论发展轨迹中寻求论证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翁壮壮 《华中电力》2023,(2):134-147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秩序论。经由对施米特“狭义决断”生成史的考察,可通过区分制宪决断、其他纯粹决断与宪制决断的方法来化解困境。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宪制决断的背景,通过对施米特与卢曼思想的比较,借鉴卢曼的组织决策理论,可将宪制决断区分为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决断、政治系统中的行政决断与立法决断三种类型。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制宪宣示可明确我国宪法中的宣示内容、宪法修改与制宪权的关系,以及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决断的定位,从而被兼容地应用于我国宪法语境之中。  相似文献   

7.
王涛 《中国检察官》2011,(11):68-69
所谓刑罚权,指的是将某种行为定为犯罪,并对违反者科以刑罚的权力。因此,作为限制人权的公权力,其成立的基础与适用范围,都必须从宪法角度阐明。在近代立宪主义下,如法国学者西耶斯所言,所有国家权力,均为宪法设置的权力,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特别是对人权进行限制的权力,从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与人权保障的目的来看,则是宪法所允许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8.
陈端洪 《中外法学》2010,(1):81-103
@@ 既然个人意志自由已经成为普遍的信念,而在一个正常疆域与人口规模的国家,人民集会客观上已无可能,代表制民主便成了惟一合法的替代性制度.所谓代表,不仅指日常立法机关,而且--应该说首先--指向制宪权的委托行使.如何超越卢梭关于主权不能转让、公意不能被代表的绝对禁令呢?西耶斯(1748-1836)在<第三等级是什么?>[1]中提供了最契合卢梭精神的论证,尽管他只字未提卢梭的名姓.作为一本政论手册,<第三等级是什么?>不适合进行复杂、详细的理论阐述,但是西耶斯以简约的言辞道出了代表制民主的基本原理.本文以卢梭的人民制宪权理论为前提,继而探析代表如何进入政治过程、如何改造(扭曲)了卢梭的纯粹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结构.本文以<第三等级是什么?>第五章的论述为知识依托,阐释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代表制民主的生成原理及代表制下的人民制宪权理论.本文重点论证了在代表制民主下宪法和制宪权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宪法不可或缺,制宪权为何天马行空,不可驯服.  相似文献   

9.
张震 《北方法学》2014,8(5):131-140
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0.
凯斯·桑斯坦是当代美国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宪法学家。作为20世纪80年代美国宪法共和主义复兴的理论主将,桑斯坦建构了以审议民主为中心的政治、宪法与司法审查理论。在政治理论中,审议民主构成了共和主义政治区别于多元主义政治的关键;在宪法理论中,美国宪法规定了以审议民主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和决策过程,私人的"赤裸偏好"不是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依据;而在司法审查理论中,法院的角色是审议政治的审议者,因此要求一种能动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 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 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 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相似文献   

12.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日开 《法学评论》2006,24(5):3-10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管华 《法学评论》2015,(2):34-45
将"right"翻译成"权利"遮蔽了"right"一词原有的正义、超越和划界的意义。宪法学的语境有利于个体从国家中分化出来并为国家权力提供一种新的正当性。宪法学"权利"话语出现了从"公民权"、"公民权利"到"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流变。"人权条款"入宪后为从国际人权公约角度阐释我国宪法提供了空间。从各国宪法文本看,人权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在我国,用人权取代基本权利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具有一定优势。  相似文献   

14.
代际冲突与宪政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宪权的代际冲突是所有立宪国家在宪政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不成文宪法对制宪权的消解 ,事实上否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成文宪法过分依赖制宪权 ,又造成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破坏。中国宪政发展对制宪权具有更高的依赖性 ,我们必须在运用制宪权的过程中约束制宪权。既要大胆运用制宪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需要的宪法规则 ,又不能滥用制宪权 ;在行使制宪权时既要尊重前人的合理选择 ,又要顾及子孙后代的需要 ,学会与先辈和后代分享制宪权。  相似文献   

15.
宪法的制定是受理念制约的。当代中国制宪理念的发展和变迁,经历了一个从工具宪法到制度宪法、再到权利宪法的演进过程。新中国初期的制宪深受工具宪法制宪理念的影响。1982 年宪法基本上确立了制度宪法的制宪理念,在肯定宪法对国家工作重点服务的同时,明确了宪法制度建设尤其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人权"入宪,在对宪法的本质与作用的认识上,已经逐步摆脱工具主义与制度主义制宪理念的影响,开始了向权利宪法的转型。当代中国制宪理念演进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在宪法中的地位,具体而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以及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定位与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及其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辉明 《河北法学》2007,25(10):65-69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宪法学与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命题.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法律前提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政府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解决了卢梭的"三不"难题,使得人民主权与有限有效政府并行不悖且相得益彰,它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宪法解释施以一定的界限是为了防止解释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恣意 ,以维护宪法的规范性价值 ,在宪法的产生与实现过程中 ,制宪权、修宪权与解释权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作用范围就构成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宪法解释必须在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宪法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 ,以调和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之间“正常的冲突” ,但制宪权与修宪权也不可侵入解释权的作用范围 ,而应当保障解释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 ,避免频繁修宪。同时 ,社会现实的合理要求也是宪法解释的界限所在 ,这体现着宪法的现实性价值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张翔 《中外法学》2013,(5):916-936
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中国宪法学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实现宪法政治,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进路。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19.
宪法上的福利权在美国宪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受美国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早期美国社会福利政策被定位为政府公共救助政策。国家福利政策的持续性推进引起了社会文化观念的变革,奠定了福利权生成之社会基础。学术纷争与法官裁判则在客观上充当着"宪法上福利权"推动者的角色,从而促进福利政策向福利权利的转变。迈克曼等学者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力地论证了福利权的宪法正当性,并从建构宪法政治对话机制的角度阐释了"宪法福利权"的宪政功能。美国法上公民福利权演变为宪法权利的进程表明,宪法福利权的创设是历史的必然。在当今中国,这项权利同样为宪法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不可或缺,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20.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中国制定了多部宪法文件。我们考查其条文,发现其中杂糅了美、德、法等多国元素;制宪者在移植外国制度时,通过"独立的思考"与"理性的选择",甚至有所"创作"。这其中一大创作便是融会贯通各国宪制,对议会主权原则作出重大修正与改良。具体而言,在政体的选择与混合、制宪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机关的变动三个宪法重大问题上,近代中国经过短短三十几年的摸索,居然与欧美"先进范式"相较毫不逊色、走到了比较宪法的前列。尽管在制宪事业上有所"创作",近代中国并没有将纸面的制度落实为宪法实践,但这并不能抹杀近代中国制宪者的智识贡献与宪制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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