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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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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代国家 ,司法机关往往掌握宪法的解释权 ,这使得人们担心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平衡可能被破坏。通过对外国相关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评析 ,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权有其合理性 ,是对民主价值的补充。同时 ,由于“政治问题”、“回避抽象解释”、“合宪推定”、“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等原则的存在 ,司法机关掌握释宪权不仅不会破坏三权分立原则 ,而且是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修宪权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内在和外在界限。修宪权的界限体现在受宪法基本精神与原则、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制约,以及修宪权在实定法上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制宪:一种宪法学的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秦伟 《法学论坛》2003,18(5):96-101
作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目标和价值共同体 ,欧盟制宪既是欧洲一体化进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欧洲一体化深化和扩大的现实需要。用宪法学的理论分析欧盟制宪的动因、宪政基础 ,有利于从理论上解决欧洲宪法制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也有利于向世界范围扩展宪政理念。  相似文献   

6.
王建学 《法学家》2014,(1):162-174
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宪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含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但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宪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相似文献   

7.
代际冲突与宪政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宪权的代际冲突是所有立宪国家在宪政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不成文宪法对制宪权的消解 ,事实上否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成文宪法过分依赖制宪权 ,又造成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破坏。中国宪政发展对制宪权具有更高的依赖性 ,我们必须在运用制宪权的过程中约束制宪权。既要大胆运用制宪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需要的宪法规则 ,又不能滥用制宪权 ;在行使制宪权时既要尊重前人的合理选择 ,又要顾及子孙后代的需要 ,学会与先辈和后代分享制宪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商谈机制:去蔽与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旭 《中外法学》2011,(3):500-517
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强调由国家机关独立垄断对宪法解释的操作。然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潜在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法理困境,无法有效地获得理论与逻辑的自洽。本文以为,要走出此种困境,需要引入宪法商谈的视角与理论资源。要深刻注意到在"民主集中制"的根本革命与建国逻辑之预设下,"人民"在中国宪法中分饰两角并引起紧张,"集中"比较突出的现实图景,并意识到只有通过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商谈以配置解释权资源,同时努力实现公共领域中对宪法规范含义的公民自由商谈才可以走出此种法理困境。  相似文献   

9.
论中国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制宪权,亦即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学理进行探讨,制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其性质,才能具备正当性基础。接着,结合54年宪法制定背景,证明该制宪权以人民政权为前提,获得普遍社会认同,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民国第一届国会召集后,两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制定正式宪法。在宪法草拟过程中,大总统袁世凯通过咨文国会提出两个关于制宪权的问题:其一,宪法公布权是否应属于大总统;其二,大总统是否可以派员参与宪法草拟,对宪法起草发表意见。对于这两个问题国会置之不理,单边垄断制宪,随后发生国会的解散与制宪的中断。比照美国、联邦德国、以色列与南非制宪的故事,检讨民初的史实,我们发现民初国会议员们在制宪权问题上未免太过激进、太不妥协。就当时政局而言,完整而有效之宪法根本无法实现,与其冒进制宪不如守成临时约法。  相似文献   

11.
制宪权概念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一方面为当时的人民立宪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论证了所立之宪法的正当性。本文从古典制宪权理论发展轨迹中寻求论证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在美国宪法理论上,一个久有争论的问题是:对于修宪权而言,除了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制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隐含”限制?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争论,无论在美国宪法理论界还是在宪政实践中,都异常激烈。本文对美国宪法理论界有关修宪权隐含界限问题的争论做了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13.
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宪法的一种权力,对制宪权的性质、特征等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制宪权的至上性问题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根源在于横向上的考察角度不同。本文指出在纵向上从制宪权的静态和动态两个循环往复的存在状态考察其至上性,有助于理清学界对制宪权至上性认识上的矛盾冲突所在,并在制宪权至上性的研究上拓宽视角、加深认识。  相似文献   

14.
谁是制宪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岭 《法学》2004,(11):44-56
制宪权是人民的应然性权力 ,也是人民的实然性权力。人民并不能直接参与制宪的全过程 ,而是要依赖其代表间接实现制宪目的。制宪有一系列程序 ,人民直接参与的主要是“决定制宪”和“选举产生制宪会议” ,有的国家还可以参与对宪法草案的讨论甚至表决。制宪中的主要工作———提出宪法动议、起草及详尽地讨论宪法草案 ,是由少数精英们完成的 ,许多国家宪法的通过也是由精英们表决的。但精英们并不仅仅是在表达自己的主观意志 ,他们在制宪中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相似文献   

15.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相似文献   

17.
叶海波 《清华法学》2013,7(3):75-85
规范宪法学运用规范主义的方法和谋略,选择性地"返回"人权规范,谋求以规范宪法整饬非规范行为,政治宪法学以制宪权开篇,为政党决断权背书,宪法社会学采用功能分析方法,对超宪法行为作规范性认证。在方法、价值和观点上,三者截然对立,但深深嵌入我国的政治语境,形成某种形式的隐秘交锋和共识。我国宪法学应更进一步,直面政党国家的现实,围绕国家、政党和公民构建三元结构的宪法学理论,破解政党与宪法关系的僵局。  相似文献   

18.
温泽彬 《中国法学》2024,(1):206-225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相似文献   

19.
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产生和发展,导致这一权力同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产生了冲突,使得刑法解释权力体制产生了新变化。现实中,刑法立法解释权同立法权之间产生了混淆,进而因为这一权力的混淆,类推性立法解释的溯及既往造成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解释对象和方式的混同,刑法立法解释权又同司法解释权发生运用的重合,深刻地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格局。  相似文献   

20.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按照宪法原意, 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逻辑推理, 达到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 自由主义法学视宪法解释为“造法”而非“寻法”, 解释者的主观性既不可避免, 也为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二者都失之偏颇。宪法解释既不可能绝对客观, 也不应成为解释者的主观“恣意”, 我们只能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这就需要约束解释者的主观性, 包括制宪者意图约束、宪法基本精神约束、客观的历史进步方向约束、解释规则约束以及解释者人格的自我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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