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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李华  鹿跃 《法人》2014,(8):52-53
正实践中大量的"200人公司"徘徊在资本市场门外,这源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和旧有的政策规定。不久前先后出台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办法和审核指引文件,为200人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开启了一扇门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此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200人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受到限制,致使很多公司被挡到了资本市场以外。  相似文献   

2.
《司法业务文选》2013,(6):29-38
1.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相似文献   

3.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做了规定,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时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特殊情况是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必须要考虑和审查的. 一是股权继承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在多人继承股权情况下会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即便取得公证书也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此公证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股东名册,审查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会因股权继承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法定人数则需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协商如何解决,或由其中一人继承,或由几人共同继承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律》2014,(1):35-35
2013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证监会发布了《关於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1999年7月IH起施行。(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已从审核制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核准制。由审核制转为核准制对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有何影响呢?一、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业务机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其含义是只要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而且这些文件从形式到内容上均符合法定条件,中国证监会就应该核准同意股票发行,而不必受发行额度、发行家数、发行地域等行政指标限制。这样发行人可以在法…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授权资本制下不当发行的规制有所不足,后续修订应强化股份发行的事前规制。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是股东的保护性请求权,基于减少代理成本、禁令救济经济效率、股东权利的合同理论以及少数股东保护等正当性基础,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规制不当发行需兼顾公司融资与股东权利保护这两项价值,股东行使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需满足不当发行与股东遭受损害两要件,同时应规定股份发行之前董事的通知义务,尤其当特定认购人可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时,董事会应事前向股东通知认购人的信息。《公司法》通过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事前规制不当发行,有助于强化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效应与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7.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运行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发起人或股东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目的、资本、发起人、组织机构与活动方式等基本问题,是公司股东赖以组合、登记注册部门赖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一旦生效便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产生确定的拘束力,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公司作为营利团体,只有及时地适应企业环境的不断变迁,才能提高其适应营利性。因此各国法律都明文允许可以变更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8.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人的注册资金即资本金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类公司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实原则,即在公司设立时开办者必须将资本金足额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相似文献   

11.
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逾期则不予支持。而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六十日期限的规定限制。  相似文献   

12.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方案。由现有股东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价格按其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配股是公司发行新殷的方式之一。以配股方式集资具有时间短、成本低、操作简单的特点。从法律角度而言,配股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里,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另一  相似文献   

13.
夏军 《中国律师》2012,(3):54-55
自2001年以来,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的部署下,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依托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辅以信息公示和参酌民意程序,对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上市和再融资开展了环保核查工作。其所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意见,是中国证监会准予特定企业发行证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前置要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实质上是把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发行交易的一部分职能剥离分出,设立新类型、专  相似文献   

14.
《司法业务文选》2012,(25):12-40
1.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从无限公司的概念中,可看出其特征如下:(一)无限公司必须由多个股东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由一人组建或公司只剩一个股东时,则其不能成为无限公司而应称其为独资企业.由于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是以股东间的信用为条件的,所以一般说来其股东人数较少,民法中“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在无限公司中表现得十分充分.另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非自然人.《日本商法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许多  相似文献   

17.
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为了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债券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债并不是公司的资本,但它却是公司可以很好利用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股本,即公司的自有资本,需增加资本投入时,可以发行新股.二是借债.借债一种是向银行及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即一般性借贷之债.另一种就是向公众借贷,向下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即公司债.当公司不易发行新股,又难以通过一般的金钱借贷来满足资金需求时,公司债的发行,就成了最快捷最直接地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正式使用了公司债的概念,在第156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  相似文献   

18.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9.
《商务与法律》2006,(6):37-37
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对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作了特别规定。该编报规则开宗明义,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充分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后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1)利率变动风险;(2)准备金计提不足风险;(3)经营风险;(4)保险欺诈风险;(5)投资风险;(6)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7)信息系统风险;(8)政策性风险以及除上述因素之外公司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基于保险公司的特点,编制规则强调,保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法定形态之一,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等特点而被众多的投资者所采用,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就有限公司实践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问题1.公司股东为二人时,其中一位股东向另一位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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