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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003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华纳”诉“唐人街”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被告唐人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首MTV作品,侵犯  相似文献   

2.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  相似文献   

3.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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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惟蛟 《律师世界》2001,(10):25-26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近年数起侵权案的审理而摆在我们面前,从而对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1999年,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案件,这三例案件是:11999年4月2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31999年9月…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6.
孙艳 《人民司法》2021,(7):59-61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该作品以折卷后的人民币作为拍摄主题。被告富甲天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7.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杨其峙(奇志)、任军(大兵)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因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相似文献   

8.
音像作品与音像制品之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由于一些唱片公司起诉歌舞娱乐场所侵害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的不断出现,使得业内外人士对音像作品与音像制品相互关系的讨论成为热点。在唱片公司诉歌舞娱乐场所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音乐电视是音像作品还是音像制品。作为权利人的原告主张音乐电视是音像作品,歌舞厅以商业目的播放音乐电视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则主张音乐电视是音像制品,原告不享有放映权,只享有邻接权。一些法院的判决受到当事人的误导,也把音像作品与音像制品对立起来,认定两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甚至简单地认为,音乐电视是音像作品,而断然否定其…  相似文献   

9.
■《千手观音》又惹官司遭百万索赔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茅女士诉被告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其舞蹈作品著作权案。原告认为2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我国法院首次突破华沙公约理论,判决美航赔偿烫伤乘客精神抚慰金(详见本期案件报道)■两高规范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  相似文献   

10.
一、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著作权案件中,一般应遵循的审理思路是:首先,确定权利,即确定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权利。在该步骤中实际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是什么,二是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制品,三是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侵权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都  相似文献   

11.
[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之一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理难度更是如此。就原告而言,由于侵权的隐秘性,首先碰到的是调查取证难,其次直接带来的是法庭举证的困难,尤其是直接证据;对被告来说,出于种种考虑,或怕被认定侵权,或怕自己的技术信息被泄露,不愿在法庭上披露真实的信息。这些状况直接给法院带来审理上的困难:如何理解技术秘密案件的侵权构成,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个案中某方当事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的标准,而对该案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断,等等。探讨技术秘密侵权认定的规则,是否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13.
《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原告陈(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已经受到社会关注半年之久。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2014年5月28日,北京三中院受理了该案。12月5日,由宋鱼水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  相似文献   

14.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青年作家蒋春玲(笔名辛夷坞)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涉《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图书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原告诉称,2011年3月11日,原告、被告签订名为《补充协议》的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原告的作品《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签订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以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至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被告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另,该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截至2011年7月5日,被告违约印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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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张梓太环境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上,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即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告的举证责任,并将减轻的这一部分责任转移给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或者直接由法院来承担。适用“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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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底,评弹老艺人于某以某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的评弹界,各媒体也纷纷报道,甚至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原告于某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原告应某市评弹团之邀,给被告演员无偿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话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某市评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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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商号的法律保护黄月华1993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被告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侵权案,判定南京张小泉剪刀厂侵犯了原告“张小泉”商标专用权,但否定了企业名称侵权的成立。此案虽已过多年,但它所反映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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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学权 《中国律师》2002,(10):53-55
被侵权公司为了获得侵权方的证据,投入数十万元,派员工在外租用民房,化名购买侵权方的产品,终于获取了侵权方销售盗版软件的证据。对于本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为了获得被告侵权的证据,投入可观的成本,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但该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故对该方式予以了认可。然而,对所称“陷阱取证”方式的认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一审法院截然相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取得方式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为辅,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不得采用侵犯他人…  相似文献   

19.
我作为原告某市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菜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不合理收费出0元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不依法行政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不依法行政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原。被告主体合格。二、被告封存原告的甜瓜种子缺少事实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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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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