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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某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是否"二字表明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有搁置权。有人认为,地方性法规赋予主任会议人事任免搁置权,违反了地方组织法规定;也有人认为,地方人事任免办法赋予主任会议搁置权并不违反地方组织法。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正>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日常事务,应该由主任会议提出。但主任会议只有提出权,没有搁置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阴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即"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当然包括人事任免议案),"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没有赋予其"搁置"人事任免议案的权力。人事任免权是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  相似文献   

3.
<正>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负责提请议案的主任会议自然不能是来者不拒、去而不留的"中转站"。否则,主任会议还审议什么?法律规定由主任会议先行初审,而不是由"一府两院"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实际上就赋予了主任会议前期审查把关的职权。对所提人员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提请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不  相似文献   

4.
<正>赋予主任会议人事任免搁置权,并不违反地方组织法,反而在人事任免工作实践中,有利于保障主任会议作用的发挥,维护人事任免的严肃性,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效率。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的人员由谁提请任免的问题,《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应该由"主任"提请任免最为恰当。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了主任会议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请任免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提名通过  相似文献   

6.
主任会议是法定会议,具有法定的人事提名权,笔者认为,主任会议提请任免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合理合法。《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  相似文献   

7.
<正>赋予主任会议人事任免议案搁置权,不仅越权,且于法无据。我国宪法第99条、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明确规定,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构人员的职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换句话说,选举或者任免某一职位的领导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集体决定的,与主任会议没有关系。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主任会议的职权是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处理常委  相似文献   

8.
滕修福 《楚天主人》2011,(10):36-36
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研究拟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的人事任免事项。针对一名拟任审判员职务的人选连续两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均不及格的情况,会议建议该市法院不将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之一。在地方各级人  相似文献   

9.
国家机关行权履职,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个人名义提出任免议案,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宜提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任免议案,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任免议  相似文献   

10.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研究主任会议的地位作用,明确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有一系列规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第33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44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46条)  相似文献   

11.
李庚 《公民导刊》2013,(6):42-42
笔者在县级人大工作多年,从与一些地方人大交往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地方人大是按照集体行权这一原则开展人事任免工作的。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不管是人事议案还是其他方面的议案,落款是主任会议,而不是常委会主任。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宜以个人名义行使提名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12.
<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规定,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必须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但笔者认为,关于"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不属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畴。为了论述方便,笔者暂把议案分为一般议案和特别议案二类。一般议案是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的议案,特别议案是按地方组织法其它条款提出的议案。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任免案属特别议案,  相似文献   

13.
正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公文形式。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用"请示"为好。  相似文献   

14.
“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相似文献   

15.
严实 《人大建设》2008,(10):38-40
主任会议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是,对于“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法律并没有像明确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职权那样采取列举的办法规定,而是散见于多处法律条文中。地方组织法有12处关于主任会议的规定,监督法有16处关于主任会议的规定。结合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总的来看,主任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能。  相似文献   

16.
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重要日常工作”,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散见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中关于主任会议的表述,也多是程序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17.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举行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筹划召开好主任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职责所在,也是检验各  相似文献   

18.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基本职能是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近些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重视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但不少地方也存在主任会议“替代”现象。一是因职责不够明确而引起的“替代”。对法律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以致在实际操作时,把主任会议同常委会会议的权责混同起来,不自觉地超越范围代行了本应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职能。  相似文献   

1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层次,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近些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注重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主任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有关法律对主任会议职能权责的规定比较原则,人们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尽相同,加上一些地方人大换届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多数来自党政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有个熟悉、摸索过程,以致不少地方的主任会议在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职责不够明确。对法律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以致在实际操作时弹性较大,或是把主任会议同常委会会议的权责混同起来,不自觉  相似文献   

20.
余跃进 《楚天主人》2013,(11):40-42
<正>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保障和服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对主任会议的性质、具体职责和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地方对主任会议的认识不尽一致,操作程序也欠规范,对主任会议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作用及其运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笔者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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