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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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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新增设的罪名。在实践中,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某些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存在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其与偷税罪共犯之间关系、与受贿罪竞合、跨法犯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偷税罪数额加比例标准的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阳 《法学评论》2005,23(5):124-128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成立及量刑采用数额加比例标准,但是由于这两种标准的不协调,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的真空。司法解释对多次偷税行为认定方式的规定亦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以违法行为冲抵犯罪行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针对不同的偷税行为等。偷税罪法定刑的设定可采取复合标准和单一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对于多次偷税行为,要以两种方式共同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该罪法定刑设定模式的改变。  相似文献   

3.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定性 一般来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徇私,”,包括徇私情与私利。而徇私利既包括徇财物利益,也包括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由于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并不涉及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因此这里私利仅  相似文献   

4.
论偷税罪的防范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偷税是最普遍的涉税犯罪,但现实中被刑罚处罚的偷税行为很少,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查处偷税取证困难、查处部门协作配合不力以及司法认定较难是主要原因。为有效遏制偷税行为,不仅要切实加强征税管理,同时也应完善偷税罪的立法,特别是加强罚金刑的适用,使其“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5.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涉税方面的渎职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为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法治税,依法打击偷税犯罪,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修改建议,包括偷税行为、偷税罪数额和偷税罪刑罚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8.
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广军 《政法学刊》2001,18(1):27-28
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偷税罪客观方面规定不严谨;应纳税额含义不明确;偷税罪刑法标准不科学;偷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标准不一.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前瞻性不足,且过于注重对行为的实体危害性的惩治,加上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脱节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偷税罪的罪状设计、与税收法规衔接等问题上。这些已成为严重影响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的重要因素。新形势下必须完善对偷税犯罪的立法,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0.
所谓税费征收渎职罪,顾名思义,就是有关公务人员在税费征收方面的渎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税费征收渎职罪这个罪名,有的只是类罪“渎职罪”(第9章)、细种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以及泛种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本文也只待之以“子级罪群”,上属渎职类罪中的税费渎职罪群,下辖种罪起码应当包括不征、少征税费罪和擅征、多征税费罪。〔2〕  一、立法反思  我国现行刑法渎职罪章在立法技术处理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在该章的头一条(第397条)对国家…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渎职罪中只存在结果犯和行为犯。其中结果犯居多,比如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等; 行为犯为少数,比如徇私枉法  相似文献   

1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是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由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不征、少征税款的过程中均是受益者,这种规避纳税行为的“双赢”性决定了此类犯罪隐蔽性强,不易暴露。侦查人员只有通过对案件易发部门深入调查,综合分析,才能发现线索。   我们通过对查办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剖析,归纳总结出了获取此类案件线索的六种方法,以期对检察机关侦查此类案件有所启示。   一、查“专用发票”法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系统尤其是地税部门在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一是地税局对下属的地税所、…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4.
楼炯燕 《人民司法》2012,(10):73-75
【裁判要旨】个人终止投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征税款,但尚未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应计入征税范围。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该部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15.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正,使偷税罪在适用中明确而易操作.修改后的偷税罪严谨了偷税行为表述,降低了定罪和量刑标准,尤其是增加初犯在一定条件下免责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取消了对并处罚金的数额限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够罪的规定被取消等等,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6.
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是否应当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在税法、刑法、民商法学者看来,答案是不一样的。本文指出以部门比较法为视角对非法经营罪的偷税罪主体适格性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偷税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我国偷税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 ,对“数额 比例”和“次数”标准的认定 ,累计数额的计算 ,以及共犯问题阐述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8.
审判长、审判员:   在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下,法庭紧紧围绕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通过法庭调查,我们作为被告人陈德惠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和证据清楚地表明,如果抛开税务机关对该所确定的定期定额征税方式,完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充其量只能证明陈德惠律师所少缴了税,而根本不能证明其偷了税。少缴税与偷税、偷税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构成偷税罪的指控无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   一、认定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相似文献   

19.
刑法增设了涉税方面的渎职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穴试行雪》穴以下简称《规定》雪将“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解释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0万元以上”等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几种涉税渎职案件的数额起点。司法实践表明《规定》试行三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税渎职罪案的数量甚少,究其原…  相似文献   

2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作初步的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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