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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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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思明 《法学杂志》2001,22(1):32-34
香港原来的司法审查制度类似于英国。香港回归祖国后 ,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并无“违宪审查”发展的空间 ,因此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违背香港基本法。  相似文献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尤其是审查涉及人权保障立法的场合,常常秉持司法能动主义.这不仅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很可能演变为政治纠纷的裁决者,而且客观上也可能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定的权力结构.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审查权及其司法审查权的正当性一直存在质疑,但司法审查的实践已经客观存在.立足于这个事实,本文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在对话理论的基础上行使司法审查权,以达成克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过激的司法能动之目的,使司法审查权成为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方法.  相似文献   

3.
香港与中央的“违宪审查”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欣新 《法学研究》2000,(4):140-151
在香港基本法的设计中 ,中央与香港均拥有基本法解释权及审查权。如果两者不能在权限、管辖、程序及释义方面达成一定的默契 ,就会引发宪制危机。本文在分析两地法治传统和宪制模式的差异以及香港基本法对“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设计后 ,提出中央和香港应本着相互理解和宽容的原则 ,按照中国宪法体制与英美法制传统相结合的思路 ,在基本法所设计的中央与特区分权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协调 ,以避免和化解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4.
李萍 《法制与社会》2010,(25):33-34
美国和法国分属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建立了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形成了以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两者无论是从成因、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和方式,还是从审查效力上都有明显差异。本文就美法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王秀哲 《北方法学》2010,4(1):29-35
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立法法》是在理顺法律规范文件间关系时引申出违宪审查问题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立法法》中公民启动的违宪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设计,由此导致《立法法》中“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虚置。所以,必须从制度的高度重新设计并推动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落实。  相似文献   

7.
违宪审查的通行定义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广义)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裁决.而我国违宪审查工作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建构:从基本的违宪审查内涵入手,在分析了目前的现状之后针对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论述了构建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宪法审查庭的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9.
违宪审查对保证宪法的实施,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立法法》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但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独立的专门机构,缺少相应的违宪审查诉讼程序。因此笔者主张建立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在立法上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建立违宪审查诉讼机制和审查程序,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违宪审查是随着宪法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一种从无到有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当今有许多的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已趋于完善,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比较晚,而且在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随着法制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通过对违宪审查的定义理解,对认识违宪审查的各种模式和违宪审查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际上也是对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因此,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又要坚持自身的原则,吸收其他国家经验与自身实践相结合,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对各种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加以比较来归纳总结我国的适用与不适用的模式,以使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1.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这襄所说的违宪违法审查,主要是指立法领域内,对各级有权制定法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范的违宪违法的审查。这应该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3.
为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必须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缺乏可适用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学术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通过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学术界对违宪审查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陷存在违宪审查主体不清、欠缺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违宪审查范围排除基本法以及宪法缺少适用性等问题,简单地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模式无法制定符合我国政体和国情违宪审查制度.本文认为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复合制违宪审查模式.在该模式下将基本法纳入违宪审查范围,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司法机关消极地受理宪法之诉,如此一来,该制度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决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5.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法院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抽象法律法规审查权和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更为完善和具体。本文阐述了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论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抽象违宪审查的内容、条件、标的和标准、原则和程序;分析了对抽象审查案件的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锦光 《法学家》2006,(4):128-141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具有违宪审查权,但司法机关拥有违宪审查权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千载难逢的绝妙的案件,开创了司法机关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先例.  相似文献   

17.
彭高凡 《法制与社会》2010,(30):252-253
把国家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部分,在不同种类的国家权力结构内进行相互作用达到平衡是宪政运行的秩序要求。违宪审查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之外的具有独立属性的一种权力,它以保持权力结构的稳定、维护宪政秩序为目的。违宪审查权的上述特质决定了构建违宪审查制度应充分考虑本国历史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王振民 《中国法律》2006,(1):11-13,62-66
在中国无论经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2000年)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法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本文对中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做以下简要分析介绍。  相似文献   

19.
违宪审查对人权及法治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如何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学者探讨的热点话题。建立何种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使违宪审查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违宪审查制度。但本文认为因为违宪审查的特性和要求,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普通法传统,由于它的实质在于非民主的法官对于民意机关所制定法律的审查。因此,它从一开始就受到民主观念的有力抵制。许多国家因而长期排斥这一制度。经过二个多世纪的较量,如今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制度、甚至是标志性的制度。在民主发展过程及违宪审查制度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民主的核心观念进行了创新。人们以种种方式摒弃了将民主理解为"单一权力主体"的传统民主观,使民主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容。他们有的采用"合伙制"主体民主观,或者采用"实体价值"而非权力主体的民主观,或者采取程序民主、协商民主、规范民主、结构民主等等,这些民主观从不同的侧面论证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民主正当性。与此同时,种种为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辩护的社会、法律理论也频频出现,它们都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普及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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