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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2.
胡星昊 《北方法学》2017,11(6):145-157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部分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轻微犯罪,刑事案件激增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趋势。我国目前单一的简易程序无法应对刑事案件大量增多的审理需要,应当以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处刑命令程序的思路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应对犯罪圈扩大的趋势。借鉴德、日等国家或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的速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处分权。为保障该程序的有效运转,前科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亦应进行调整和创新。  相似文献   

3.
对被告人认罪审程序的探讨始终伴随着“公正”与“效率”两大司法理念的博弈与权衡。本文通过对被告人认罪审程序演进过程的探讨,进而论证作为“诉讼爆炸”时代应运而生的刑事速裁程序,应当是以“诉讼效益”为先导,体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当下纠结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存废问题显然没有任何实践意义,而如何实现程序的自我修...  相似文献   

4.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5.
徐秀红 《法制与社会》2013,(11):289-290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某些"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从实践来看,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防止了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使案件的审理仅仅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起到了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程序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问题进行反思,从理论上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取向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刘广三  李晓 《法学论坛》2016,(5):128-135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存在着适用率不高、效率提升不明显、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明确速裁程序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全程简化诉讼流程,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改革审理方式,明确量刑优惠幅度,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进而完善速裁程序,使其成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诉法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繁简分流,设立了简易程序,而与我国刑诉法在结构、条款、概念及术语上比较相似的德国刑诉法,也有处罚分程序的规定。这两个程序都包含了追求诉讼效益的价值观,即尽可能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而市结更多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格国处罚令程序是一种无检察官起诉、不开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针对某些事实清楚、量刑较轻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提出适用处罚令程序的申请,法官审核后向被告人签发处罚分,如被告人不服并提出异议,法官就必须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万洪 《现代法学》2011,33(4):123-130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相似文献   

10.
艾明 《现代法学》2012,(5):172-184
透过审限耗费角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庭前程序的"事务化",庭前程序沦为纯粹的案件管理活动;庭审程序的"速审化",庭审时间耗费少,庭审节奏明快;庭后程序的"中心化"与"间隔化"。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限制度具有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功能。通过比较和实证的考察发现,我国"贯通式"审限的真实功能为通过监控法官的审理行为,达到塑造与行政化司法制度结构相契合的审理主体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张宝 《法学杂志》2018,(4):109-115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权力色彩过重、体系思考不足、适用范围过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虚置、庭审流程不明确、被害人权利保障阙如等问题。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权利设计理念,进一步加强体系性建构、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援助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庭审机制、进一步强化被害人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2.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13.
为实现保障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目的,以程序分流原理为理论根据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机制应运而生。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对适用的案件标准和案件范围有明确的限定。为充分发挥速裁程序效用,要进行严密的程序构建,具体包括启动与回转程序、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庭审与宣判程序、审判组织与裁决程序以及程序运行过程中应避免的风险等。在审判实践中,要把握好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兼容并用。  相似文献   

14.
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5.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于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17.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  相似文献   

18.
杨诚 《犯罪研究》2016,(6):88-94
2014年10月,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上海选择了六个区的检察院、法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工作之初,检察院、法院从自身的诉讼程序出发,单纯地压缩工作流程,简化庭审程序,以此减少案件在起诉、审判的流转期限。然而收效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耗时仍往往在2、3个月,取保候审案件用时更多,部分案件甚至用足一年才移送审查起诉。法院的庭审程序简化,造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增加。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速裁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一样--“都是案情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也都向法院提交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从轻量刑建议,起诉和判决的证据标准也相同”,由于司法机关自身搜集证据、办案用时的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司法机关在两个程序间的选择适用。那么在简易程序之外另设速裁程序有无必要?速裁程序作为区别于简易程序的一项新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速裁程序较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更加从轻的理论基础又在哪里?  相似文献   

19.
张璐 《山东审判》2012,(3):52-56
刑事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即速审权。各国通常通过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和简化程序来保障速审权,在速审权受到侵犯时,通过终止诉讼、减刑抑与国家赔偿来救济。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追诉人速审权保障与救济体系:明确刑事被追诉人之速审权,改革诉讼期间制度,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完善简易程序,建立速审权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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