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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 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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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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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振玲 《法学评论》2006,24(1):110-114
本文首先分析了《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肯定了其对我国当押业的促进作用,其次通过对该规定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剖析,指出“典当行”名称之不妥,并提出了相应的更正建议,最后结合民法之物权法定原理,对当押业急需完善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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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当法律规范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典当,通俗地说就是"以物换钱",即典当双方从事的以借贷为形式、以质押为条件的融资活动。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中第3条对典当的定义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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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当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典当是典当行从事的以物质押或抵押的放贷行为,所形成的典当法律关系是独特的法律关系,应有专门的法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典当立法存在效力层次不高、民事规范缺乏以及有待细化等问题.我国应制定一部<典当法>,以解决典当立法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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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典当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周文海张德山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交付于典当商行,从后者借得短期现金,于当期届满时还本付息,而取回质物的制度;当事人基于此而设立的合同即为典当合同。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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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概念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典当是个组合概念,即典与当的组合.所谓曲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且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是指一方以动产为抵押,从另一方获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赎回原物.现行的典当,是指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向另一方作抵押,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回赎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支付货币的人是典当权人,以自己财产向典当权人作抵押的人是典当人.与传统意义上典当不同的是即便典当人典当不动产,也不是把不动产交由典当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而仅仅是把不动产的权利证书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因此,从本质上说,现行的典当更接近抵押借款,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借款.二者的不同处在于若典当入与典当权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回赎即绝当,则典当权人必须承担典当标的物的价格风险,即形成绝当时,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而不论其价格相对于典当时是涨还是落.而抵押借款,借款人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权人则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以抵押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部分仍须返还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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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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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一些法律文书和报刊杂志上,常出现“房屋典当关系”的词句。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当,值得商榷。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辞海》缩印本,1980年版,第29l页)典当作为一种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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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具有简易、快捷、安全等特点。在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下更受市场青睐,已成为常见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很多公证处也办理了典当合同公证。但因为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实践中不少典当合同公证办得比较简单,存在一定的隐患,容易引起纠纷。例如笔者最近碰到如下一个案例:2011年3月20日,甲典当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乙公司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甲方,典当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息为0.3%,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6个月,双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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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因做生意用钱,1988年9月17日自愿将价值15万元的私有江南游乐场(面积860平方米)以5万元的典当价典给某市昌恒典当商行,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规定“所当江南游乐场由王某继续管理,典当期为6个月,即1988年9月17日至89年3月17日,月息3.5%。典当成交后先扣除2个月利息3500元,从第3个月起,每月月末之前交付当月的利息,如不及时付息,则将当月利息加倍为7%;期满未来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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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佛山审顺德、石湾、城区等地先后出现了十余起典当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亟待人们去认识、研究和解决,以下择要而折.一、典当的内涵关于典当的内法,时下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坛.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典,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取得对该不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逾期不赎,则生绝卖之效.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指的典当,就是一种典型的典.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当,是指出当人以动产作抵押,从承当人处获得借款,在约定期内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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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抵押人以一定价值的财产为担保,向抵押权人进行借款的商业金融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说是一种抵押品的交易活动。在旧中国,大型典当曾有典铺、当铺之分。前者不仅接受动产,还接受不动产作抵押品;后者只接受动产作抵押品。按“典当”包含的内容,又分为典、当、按、押、质、代六种,典是业中规模最大者。我国的典当起源于春秋汉魏,到了唐代,典当经营成为商人敛财的一种手段。在欧洲,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以土地作抵押的形式,称为有赎回权的买卖。当今,在发达的经济大国日本,仅东京一地就有当铺近千家;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苏联,许多城市也都有政府开设的当铺。由此可见,“典当”在世界各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销声匿迹30多年的典当又在各地陆续恢复、开办。成都、福州、温州、牡丹江、抚顺、沈阳、上海等城市相继开办“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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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浪潮般地推进,对典当行业的重新复苏形成强大动力。当铺是特殊的商业企业,具有融资功能,在市场红火、资金紧缺的气氛中,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纷纷与当铺发生典当关系。由于立法滞后于实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典当合同关系无文字规定,因而当铺(承典人)与当户(出典人)之间一旦产生纠纷,往往造成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受到国家法律有效保护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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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法学界对典当的理论认识不尽统一,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又不完善,以致典当业的经营方式各行其是,同时也给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典当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典当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一、典当的概念辨析“典”与“当”二字我国古已有之。传统意义的“典”与“当”均指将一定物品(典物或当物)交与承典人或收当人作抵押而换取相应放款(典价或当金),若到期不回赎时,承典人或收当人取得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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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笔者拟就此谈点浅见。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关系中建体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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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6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典当契约》。契约规定,信德公司将桑塔纳轿车一辆质押给承典人典当行,当金10万元;当期一个月,典当服务费率为每月2.5%;由典当行在支付给信德公司当金中扣收;典当期满,信德公司应按期将所当物品赎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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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就是双方为典当房屋,约定一方(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方(出典人)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协议.典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有文字记载者最早见于《唐书》,其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典当的规定.解放前剥削阶级用典权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因此对剥削阶级的典权制度应予废除,但对劳动人民之间进行的互通有无的典当关系,解放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仍予承认和保护.典当不同于买卖、抵押、和租赁.买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一旦转移就不能回赎.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只能占有使用和收取典物所生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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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性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典期的房屋典当关系,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后提出回赎的;对于典契未写明典期,经过30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的,均做绝卖处理。关于房屋典当回赎的“10年”、“30年”期限的性质,多认为系诉讼时效,并在司法实务上作为时效的规定予以适用。笔者以为,它们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理由是: 第一,典当回赎期限,不存在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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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 《中国公证》2014,(1):58-60
典当业历史久远,传统典当极具中国特色。当今,典当已成为一种非银行性质的融资活动,是一种介乎商业信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准金融行为。公证介入典当,可以起到规范、调整典当行与当户之间法律关系的作用。对于典当行为的规范,我国现行立法存在效力层次不高,民事规范缺乏以及有待细化等问题,仅为部门规章之形式,即《典当管理办法》,此外,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作为具借款抵押性质的一种合同,也应当受到《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之相关法条的调整。由于缺少系统、有效的特别法规范,公证实践中需要依据现行法条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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