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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国度里,它们的结合方式和侧重点是不同的,表现了社会制度是否合理和公正。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伦理学上的权利义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等。本文涉及的主要是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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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论。此命题有时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沦是何种表达方法,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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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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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成定论。此命题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论是何种表达,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些观点看起来非常正确,然而照我看来,却过于绝对,过于笼统。我认为,一概而论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更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命题作更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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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法学》1990,(2)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法学界通常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概括这句格言所要表达的思想。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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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依法治理权利和履行依法治理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类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认真行使权利;还需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履行好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责任联结着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责任意识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孕育出来的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依法治理主体的价值就在于责任。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的今天,各类依法治理主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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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有的人活在世界上,只想权利,对义务却视而不见。 而有的人,却一心奉献,将义务担在肩上,不计回报。 前者如胡长清、成克杰,而后者有千千万万的优秀分子,其中也有他,铁人故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伟。 今年 44岁的张伟, 1985年从事政法工作以来,在助检员、科长、副检察长、公安局长、检察长的岗位上,用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获得了一张张步入高尚的通行证: 1988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 1991年- 1996年被评为黑龙江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和省、市优秀共产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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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0,(4)
自1988年在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并倡议以权利和义务为轴心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来。这个观点和思路,引起了全国众多法学工作者的兴趣,并就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地探讨和争鸣。很多学者认为: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集中地体现了法律现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矛盾特殊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权利和义务这对矛盾的运行和展开过程为逻辑线索去研究法律现象,是深化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有益探索。今年10月,东北法学教学与科研中心在大连组织召开了“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者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热烈地讨论,其中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再次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本刊特邀请与会的部分专家和学者就此问题发表各自的见解,以期推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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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尽管权利和义务是在原始社会尽头,同私有制和法一超出现在人类社会的。但是,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则仅有几百年的历史。罗马以至中世纪的人们都没有明确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当今被译为“权利”的拉丁字“jus”在罗马法中有十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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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服务于权利,义务从属于权利。权利本位的基本标志是,着眼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的权利。权利本位观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无矛盾,同时它也不同于个人本位,而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一个观念。本文并回答了封曰贤同志的七条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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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学上一个常青的命题,其重大现实意义自不待言。然而我国法学界似乎忽视了义务对权利确定的意义,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一、一定义务是取得权利的代价马克思曾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斯思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38页)马克思的论述对理解权利和义务问题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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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就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双重法律性质,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国家职能活动中有关权利的义务或有关义务的权利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一、国家经济管理权双重法律性质的客观必然性我国国家经济管理权某些不正常的运行,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经济管理权只是一种权利,不包含义务的内容;而且这种权利没有明确的界限,具有很大的主观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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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反映,这一特殊身份表明依照这一身份条件可以取得特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因这一身份条件而产生的特殊义务。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利,也就不能担负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承受的特殊义务。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的贪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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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大致呈现出单独式、专章或专节式、分散式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各国更为侧重确立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对公民健康义务的规定则相对粗疏简略,除医疗服务获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与尊重医务人员及他人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部分权利、义务类型没有较大争议之外,各国均保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应当系统整理现有医疗卫生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将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协调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投诉权、病历查阅权和复制权以及爱惜健康、支付医疗费用、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权利与义务,并对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