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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及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但目前行政处罚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随意性过大,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是主要问题。因此,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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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恒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58-63
刑罚和行政处罚虽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会混淆同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原则上不能并用。税收违法行为在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时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停止出口退税权这一税收行政处罚所特有的措施才能和刑罚并用。为了弥补刑罚在处罚税收犯罪上的局限性,应当适当增加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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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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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该条的理解,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听证的法定范围,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3种行政处罚。但笔者认为,对该条的理解,还应注意“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等”字。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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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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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能有机会平等地与调查人员坐下来讲法谈理,不仅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处罚失察,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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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昕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168-170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是很大的,因此,在行政处罚适用时,责任问题无疑应成为行政处罚中一个应该被关注的问题,本文即对行政处罚中的责任体系作初步探讨和学理分析,以期重新认识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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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行政处罚是指科技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国科技行政处罚在立法设定、处罚种类和科研不端行为惩处方面均存在不足。规范科技行政处罚,需强化科技行政处罚立法,厘清科技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与区别,统一、细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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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在特定场合下,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或即时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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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梅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34-3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本文在说明了什么是听证以及听证的适用范围后,着重阐述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即明确告知的原则、有求必听的原则、公开听证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与回避原则、审核听证笔录的原则,以指导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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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制度的产生和规范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律规范自身的缺陷及行政处罚制度的不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行政处罚中随意适用不同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律规范。一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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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3):53-58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是规范、系统和有层次的。其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和确认权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提出国家行政赔偿权和暂缓执行权等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履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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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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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公文种类》规定:审计决定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仅适用于对违反《审计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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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有"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行医的,以犯罪论处"的规定,此规定显然是对两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于行政法与刑法对行政处罚评价的同质性,该规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次行政处罚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对再次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人身危险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并且以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把原本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科处刑罚,属于法律拟制,应该遵守立法拟制原则,不能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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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介质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搭建在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制作逻辑周密、论证严谨、说理透彻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说服当事人及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的现实需要。一、说清违法事实和裁量情节第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展开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1]该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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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理论和民主行政理论的兴起是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产生的理论背景。作为探索公众参与行政裁量权的制度创新,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不仅"不违反法律",而且依照"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还是"符合法律"的。但是,任何一项新制度都会经历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因此,应该从提供群众参与处罚公议的操作指引、强化行政处罚群众公议的程序保障和明确行政处罚公议意见的效力定位等方面对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予以完善,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群众公议意见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