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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6 毫秒
1.
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试用后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试用期内,虽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但出卖人对买受人仍然负有某种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完整无缺的标的物,否则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因此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保留契约的法律关系以保护出卖人对出卖物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拥有取回权.出卖人对于买受人转售所得及其债权拥有权利.出卖人对于添附物拥有权利.各国民法都在立法中承认所有权保留的适度延长,又对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予以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买卖制度的核心内容。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对探求买卖合同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经久不衰的魅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及对出卖人的效力,内容包括:买受人期待权的享有与让与,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出卖人所有权之保留、取回权及行使,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为法律上的处分等若干方面。  相似文献   

6.
论所有权保留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产生了出卖人价金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特征、历史沿革、成立要件、买受人之期待权和回赎权、出卖人之取回权以及标的物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正确认定因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理违约责任,对于解决当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商品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只承担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该义务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约定属性来看,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而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法定属性来看,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也不会罹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8.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9.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义务,若违反了此义务,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50、151、152条。该制度存在着权利瑕疵规定较为粗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完整以及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规定残缺不全等立法缺陷。它给相关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司法裁判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的困惑,也导致一些裁判结果混乱,有损法律统一实施,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公信力。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应明确规定权利瑕疵的内涵与外延,增加关于排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法律后果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及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相应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虽有规定,但立法不足,鉴于我国权利的买卖业已存在,在立法上也应体现。  相似文献   

11.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并将检验期的标准确定为“及时”而非“合理期限”;第二,在通知失败的法律后果方面,将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非“直接推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三,在瑕疵检验通知期内,直接推定瑕疵的存在时点为标的物交付时,未将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做法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141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依据标的物是否运输而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的具体含义则没有明确。该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以及具体交付方式的要求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立法,合同法本条的立法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无助于填补合同空白,因而应以出卖人是否负有运输义务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需要运输作为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自交付占有之日起,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结款的五分之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当用二分的眼光看待该问题,其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出卖人的权益。通过体系解释,该款作为赋予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有增加催告条款与合理期限条款来限制解除权使用的必要性。最后,出卖人的解除权具有其独立的地位,结合《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可以完善《民法典合同篇》的法定解除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定比例,如买受人不能如约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将对出卖人产生不利.质量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应当分情形讨论,当保证金混于买受人自身财产时,其为信托的让与担保;当保证金由买受人控制但开设独立账户区分于自有财产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保管保证金时,构成金钱质押.因此构建买受人以特户方式或由第三方保管质量保证金机制以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要处理好质量保证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继续履行、减价、违约定金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商品交易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其中,分期付款买卖便是一种颇受商家与消费者青睐的买卖形式,在住房、汽车等商品的消费领域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笔者从1999年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商品流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中央将扩大消费信贷的范围,在家电产品中推行分期付款.有关专家预测,这一举措有可能引发这些商品新的销售热潮.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就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额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而于支付头金(第一次分期金)时取得标的物的买卖.之所以这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受到市场的欢迎,并由政府倡议推广,是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给买受人及出卖人都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一方面就买受人而言,  相似文献   

17.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如果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回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回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相似文献   

18.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不适用于合同编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由于交付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时,应将其适用条件限制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催告程序的增设使法条更加贴合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但是出卖人即使不履行催告程序依然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由于买受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则上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基于公司内外部因素的考量,可以限制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这一限制非必要不得适用。  相似文献   

19.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期待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之外的新型财产权利。由于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将其归为一种物权期待权。依照该种解释,买受人的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所以买受人可依物权权利人的地位来获得保护,这就可以有效地排除相对方和第三人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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