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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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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送起诉与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监察案件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前者系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类型。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组成部分的审查起诉权,在事实上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权形成了监督制约关系。移送起诉的案件应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对“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实质化、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构成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法法衔接的问题,应明确监察规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中的可适用性。基于受理审查和公诉审查的二元界分,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审查机构、内容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的取证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当前对侦查终结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并非只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撤销案件同样应当成为侦查终结的可能处理结果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早前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引入主观性的做法,将"排除合理怀疑"正式规定为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之一,这对公安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侦查终结证明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不论是认知差异的客观存在,还是证据发现的走向纵深,都不应当成为否定其作为侦查终结证明标准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是导致公安机关对一些刑事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从而造成案件积压和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进行立法完善的途径有:设定侦查的期限;明确规定对疑案可以撤销;将撤销疑案的决定权赋予检察机关;完善对撤销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予起诉的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吸取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一、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的或者酌定的法律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不起诉的种类可分为: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三种。法定(绝对)不起诉,指对…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地位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除自己行使外,还需借助辩护人的有效帮助,才能真正发挥辩护作用。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斥、控告。”由此可以看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是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又可以于侦…  相似文献   

6.
对于轻伤害案件,法律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程序,但实践中,90%以上的轻伤害案件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给调查取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带来困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心理、现行立法的冲突、公诉与自诉转变制度灵活性与过滤机制的缺乏等方面。对此,应由公安机关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对于和解成功的,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和解不成功的,移送起诉。  相似文献   

7.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规定的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归案后如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到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1、主动向审查起诉部门介绍案情。为使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尽快地进入审查起诉的程序 ,侦查部门应在案件卷宗移送的同时 ,详尽地将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情况 (如性格、特点、认罪态度等 )、本案涉及人员的情况、有关证据等情况向审查起诉部门作介绍说明。因为上述内容的部分细节 ,并不一定会在案件卷宗中完全反映出来 ,如果能事先详细地说明 ,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员就可以结合案件的内容尽快地对案情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从而有利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展开。应该强调的是 ,这种介绍必须实事求是 ,客观全面。不能作片面的、断…  相似文献   

9.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规定的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归案后如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到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和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造成了司法应用的混乱。设立侦查期间、明确侦查终结条件、建立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制度及完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对中国预审改革的现实走向,要从其现状和公检法司的整体功能调整去考察,成立相对独立设置的预审机关。在司法审查中,预审可排除非法证据,批准刑事强制措施。在组织证据中,预审可通过退侦补侦,引导侦查完善证据,提高侦破效率。在预审结案后,或撤销案件,或移送处理,或终止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可程序分流,或附条件不起诉,或刑事和解等,落实从宽政策,促使经济诉讼。这就应使预审具有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能有聘请律师、从事取证和用证以及同步参与诉讼的权利。这样,提起公诉后,才能很快与审判对接起来,抓住案件要害,充分使用证据,经受庭审的检验,从而实质性地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益。  相似文献   

12.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当前,法学界及社会上对现行的免诉制度争议颇大,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取消  相似文献   

13.
从定性上讲,根据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冯支洋等人嫖宿幼女的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从程序上讲,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侦查,但此补充侦查并非等于或必然引起撤回起诉;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也应将案件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这只是无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案件移送,并非改变级别管辖或提级审理。  相似文献   

14.
初查或立案审查的概念表述是不准确的,在立案前审查阶段,原则上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例外。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应包括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要尊重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不应完全排斥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权,应确立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的架构。对管辖有争议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受理,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查封与扣押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应明确规定查封的主体、对象、方法。应进一步扩大扣押适用的情形范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主动交出的,或者证人提供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对扣押物的保管。对于在侦查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侦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中止侦查。我国不宜设立疑案撤销制度,不能将疑案撤销作为侦查终结的一种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15.
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和设计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造成了司法应用的混乱。设立侦查期间、明确侦查终结条件、建立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制度及完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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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和设计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造成了司法应用的混乱。设立侦查期间、明确侦查终结条件、建立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制度及完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剁。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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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亦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尤其在处理棘手案件时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公诉机关这种值得质疑的建议撤案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救济权和求偿权,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公安机关个案复议、复核权的丧失,使得个案处理上在公正  相似文献   

1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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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终结制度存理论和设计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造成了司法应用的混乱.通过设立侦查期间、明确侦查终结条件、建立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制度及完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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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监察与司法的部分衔接程序。其中,立案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措施的启动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运转的自洽。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确立“形式立案”,即以受案代替立案,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再进行立案前的实质审查,但须明确受案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上,立法采用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的模式,其中先行拘留具有过渡性,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才是对接留置的最终措施。但立法上对于留置转先行拘留后最终可否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缺乏周延规定。依据案件系属理论,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系属关系并未消灭,案件仍系属于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继续沿用之前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保障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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