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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质证的对象是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质证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言词证据或证人证言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全部七种证据应当并且都能成为质证的对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也应当接受质证。质证存在例外情况 ,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但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于质证的证据与免证事实之间存在区别 ,不能对它们划等号。  相似文献   

2.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而质证作为审查证据真伪的法律制度,其作用毋庸置疑。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都存在缺陷,明确质证的主体和对象、确定质证规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定刑事质证主体的证据开示义务、保障律师的取证权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所在。  相似文献   

3.
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情态证据是对人类本能和心理的一种司法运用,是基于人的情绪发生变化时由植物神经系统作用而引起动作或生理变化的原理。可以通过合理压力刺激被告人或证人等的记忆和心理,激发其情态。司法人员则基于对被告人、证人或案件的了解,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断情态所蕴含信息。情态证据运用的规范性要求明确情态证据的证据种类,收集、提供主体,审查判断和运用程序。情态证据运用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强化庭审法官和陪审员的裁判权,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规范庭下阅卷,强调庭审展开唯一性。情态证据运用的中心环节是,质证对象应为原始性证据,质证程序应该完整充分,质证控制应当迅速有力。  相似文献   

4.
庭审质证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强化改革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同。然而法学界对庭审质证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界对庭审质证方法总结甚少,这不利于司法工作者统一认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笔者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庭审质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允许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新《民诉法》改进了民事诉讼制度,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庭审质证应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方式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同一事实所争执的  相似文献   

5.
在美国法中,对证人可信度的弹劾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美国联邦成文法、联邦法院判例和普通法蕴含着弹劾证据的一般法理、不同类别弹劾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弹劾证据的开示。美国弹劾证据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发现真实的重要装置,弹劾证据立法与实践体现诸多利益平衡,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都较为复杂且存在较多争论,仍然处于不断调适、发展完善之中。  相似文献   

6.
质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证据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进一步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见.质证是审查证据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必备要件。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质证制度,并且在质证阶段,存在不少弊端,譬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质证制度。基于这一点.笔者试从质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相似文献   

7.
一、质证的内涵辩析 所谓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互相质询和辩论,以此确定证据同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可否采信。概言之,质证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证的主体是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被告都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能积极行使质证权并独立承担质证不能之后果,故对其成为质证主体是无异议的。  相似文献   

8.
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但有利于判明证据的真伪,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质证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的需要。目前警察出庭作证主要限于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控辩双方有一方要求警察出庭的案件。如何使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从过去的正当性论证转向真正走进司法实践尚需借鉴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鉴定结论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其在法庭上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无论是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是辩护人,往往都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相关知识,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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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鉴定结论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其在法庭上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无论是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是辩护人,往往都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相关知识,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从笔迹鉴定来看,由于该类案件的鉴定意见经常引起争议,因而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质证非常必要。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专家辅助人无法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程序与内容急需规范。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还应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查阅、了解有关鉴定的情况以准备进行质证,并从鉴定的程序方面和具体鉴定过程两个大的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12.
痕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但要成为被法庭采信的科学证据,仍需诉讼双方的有效质证。在目前痕迹鉴定意见质证内容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将鉴定主体的资质、过程的规范性、鉴定意见书及其与其他证据之间关系等作为完善痕迹鉴定意见质证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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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叉询问艺术--兼谈刑辩律师的基本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交叉询问就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交叉询问是刑辩律师在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下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是衡量刑辩律师的辩护艺术和技巧的重要指标.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诉讼中的认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 ,即证明过程。其中 ,收集证据主要是侦查阶段的任务 ,而后两项内容即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为审判阶段之任务 ,这两项任务之完成主要依靠庭审活动 ,庭审活动由举证、质证、认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而认证直接关系到质证后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终局裁判。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的质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只有建立完备的质证制度,尤其是完善质证规则,才能消除诉讼过程中质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保证法院的公信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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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案件中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庭审阶段被告人翻供现象十分普遍,被告人翻供后的程序规则和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是翻供案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却很不完善。我国应当建立处理证据可采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现有的合法的庭前供述可以作为弹劾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合法的庭前供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独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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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早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为民事裁判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判决书要做到无懈可击 ,就必须充分说理。说理的关键是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只有充分反映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举证 ,质证和认证过程 ,才能防止暗箱操作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达到改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有学者认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仅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的要求。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诉讼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但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因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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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质证是刑事庭审的中心环节。质证是控辩双方针对刑事庭审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诉讼活动。由于当前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质证是庭审的必经程序,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规定过于粗疏,导致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质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审查与评价,相关立法规定笼统甚至缺失,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虚置,其审查判断也流于形式,并且专家辅助人等配套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建立鉴定人保证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责任;明确质证内容,推进实现实质化质证;进一步推进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落实,规范询问鉴定人规则;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措施,可以促进我国鉴定意见证据评价体系的完善并推动相关制度本土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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