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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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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的自治性、保密性和协议基础使仲裁相对于案外人封闭,而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张及仲裁裁决的反射效力,会使仲裁案外人的法律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之外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在学者主张的多种救济制度中,仲裁第三人制度因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符合纠纷的实体性争议本质,只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符合案外人争议的实质,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也能够为案外人权利提供完整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基本概念。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提出了要求,对此,我国立法及理论却鲜有涉及。立法的空白、与诉讼法内部理论体系的不契合以及与实体法理论体系的衔接不当,导致了其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德、日、我国台湾地区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学说对其类型化的分析也相当成熟。我们应当以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域外样本为参照,构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中国图景。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国内外仲裁立法中法院对仲裁进行的最为严格、彻底的监督程序之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探讨,仲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要借鉴国外仲裁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一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仲裁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 ,不能解决哪些争议 ,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从现代法律制度看 ,仲裁的适用范围既涉及到国内立法 ,又涉及到国际立法 ,针对国内而言 ,它是划分仲裁机构和其他机构解决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针对国际而言 ,它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因为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 ,按照 1958年《纽约公约》 (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 ,(我国已于 1987年 1月 2 2日加入 ) ,其仲裁裁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所以 ,各国对于仲裁…  相似文献   

5.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立法最早的国家,《1996年仲裁法》对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影响深远.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全面监督"并未阻碍各国当事人竞相选择英国作为仲裁地的热情,当事人对英国的仲裁法律服务依旧满怀信心,伦敦仲裁业持续蓬勃发展.在我国进行仲裁法修改的大背景下,研究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思考其制度设计中的精华,对我国仲裁法修订时更为妥善处理法院和仲裁关系这一问题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7.
我国仲裁立法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需要加以重构.而在重新仲裁的根据上,我国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司法实践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望的实现,也无助于司法对仲裁支持理念的形成.我国立法应把重新仲裁的根据与裁决撤销根据分别规定,从而使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在发生既判力的案件中,依据既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既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既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既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此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悉,可以探讨一些我国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实现诉讼经济价值。而再审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定的基础上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司法公正。新修改的民诉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理清再审程序的性质、功能和结构,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1.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性质的争论。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分别不同情况,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有效行使撤销权;对于非内国裁决避免将程序审查变相为实体审查;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2.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13.
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之一,我国在这一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同时,既判力理论又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理论,对于其客观范围的界定就是一个较困难的议题,而且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与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范围也随着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的不同认定而宽窄不一.  相似文献   

14.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图以上海一中院2002至2004年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以期发现这类案件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对策和建议,即:更新立法理念,对法院诉讼职能和仲裁职能的相互关系有进一步的理解;提高准入标准,严格仲裁程序的规范,建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解决仲裁中保全问题,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保证执行案件的到位;解决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问题,保证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公正。  相似文献   

16.
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历史情况并不理想。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与国际做法不符、检察机关的过度干预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态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较多。对越南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及其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人了解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7.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与强制执行,这使得一项裁决在某一国家被撤销,却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通过理论及实践分析,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有其合理性,但应以撤销理由的国际标准为条件。  相似文献   

19.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便丧失效力,无法获得相关执行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晚近以来,美国在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开始根据个案灵活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问题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法院灵活作出符合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决定,因此,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20.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范围上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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