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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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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程序,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缺陷,使其“成年化”.因此决定了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抚慰与沟通,监督是其衍生职责,教育是其辅助职责.同时应当规定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不应偏向办案机关,更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并且需明确其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以使得该角色能够真正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究其根本是由于合适成年人混乱的法律地位所致。在讯问程序中,合适成年人所起到的沟通见证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但信息不对称仍是形式化倾向无法回避的原因之一。区别于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程序中充当着独立“见证人”和“缓冲带”的作用,缓和了办案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对抗色彩。为了更好发挥制度效果,需要对权利的充实和适当限制进行完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保障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4.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5.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源自英国的一项制度,是英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保护制度之一.建议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范围主要是由教师、社区工作者和自愿者组成.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强调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现了部分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相似文献   

7.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参与程度不高、职责履行形式化以及中立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近年来,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颇有成效,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提供了新的思路。从这一思路展开,值班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合理性体现于如下四点:其一,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常态化;其二,促进合适成年人职能实质化;其三,符合合适成年人的制度定位;其四,有助于制度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8.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实现了该制度的法治化。然而,此制度存在立法逻辑不够严谨、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理论困境。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具体对策包括:树立"国家亲权"与教育刑理念,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则,设立一个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优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物质系统。  相似文献   

9.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在理论上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内涵还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落实也并不到位。通过理论研讨、案件样本研究和地区试点观察,明确在角色替代语境下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权利范畴是一致的,并应当允许律师以非辩护人的身份担任合适成年人。同时,提出完善法律规范、扩大合适成年人参与范围以及强化配套法律制度等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0.
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以引进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切入点 ,进行“司法分流”和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和矫正工作 ,全方位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多的探索 ,这一试点项目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土化 ,制订出一整套“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并付诸实践 ,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出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1.
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时有着较大的功能预期,虽然新《刑诉法》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入法,但司法实践效果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基本问题的不清晰,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合适成年人相对于法定代理人是一个范畴更广的概念,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合适的、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实践中应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前期沟通,合适成年人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敢于发声监督,其职责不宜延伸至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阶段。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以专章规定了讯问被告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讯问主体、讯问程序、讯问规则、讯问过程和讯问结果固定等。它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趋势,对我国大陆完善刑事讯问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因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有受暗示性较强、依从性及内化性较强、更容易作出虚假供述的特征,因此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对精神障碍嫌疑人进行适合讯问的评估制度,对于可以在适当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讯问的精神障碍嫌疑人,在讯问时应让适当成年人在场对嫌疑人进行保护并监督讯问行为。另外,基于精神障碍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弱,应限制适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容许性的讯问策略,其他讯问策略也不得超出精神障碍嫌疑人的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15.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程序法律的问题,而且绝大部分是同侦讯程序相关的。其原因在于,讯问规范模糊导致讯问无节制;法律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容易引发刑讯逼供;侦查讯问过程封闭化,无律师及检察人员等第三方介入进行相应监督,全程监控工作实施不到位;对因侦讯程序违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几乎是空白。为此,应规定沉默权制度;强调侦讯过程的外部监督和第三方参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冤假错案内部控制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6.
因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有受暗示性较强、依从性及内化性较强、更容易作出虚假供述的特征,因此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对精神障碍嫌疑人进行适合讯问的评估制度,对于可以在适当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讯问的精神障碍嫌疑人.在讯问时应让适当成年人在场对嫌疑人进行保护并监督讯问行为。另外,基于精神障碍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弱,应限制适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容许性的讯问策略.其它讯问策略也不得超出精神障碍嫌疑人的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17.
讯问是刑事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直接对抗的侦查措施,加强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是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应当加强对讯问主体权力运行的监督控制;完善讯问对象的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和规范讯问的基本程序;建立侦查讯问的规则体系;完善好若干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8.
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19.
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审判全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和审判方式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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