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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公益诉讼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日益突出的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最为有效的诉讼救济手段在我国还未完全建立。2012年民诉法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上升到了新的起点,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和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还存在障碍亟需排除。  相似文献   

3.
环保NGO在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公民个人所不具备的优势,环境立法发达的国家普遍赋予环保NGO以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德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判例也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环保NGO的原告资格,但这种原告资格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原告仅能依据自然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赋予被官方承认的环保NGO,因而,德国环保NGO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尚有待拓宽.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不当使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侵害。而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又不能对受损的公共利益提供救济,因此有必要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文章论证了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前禁令、诉讼费用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起诉主体以及判决资金的使用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等具体规则上,立法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及其应有作用的发挥。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诉讼当事人理论,明确和拓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确认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影响了民事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用.2011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但此规定过于模糊,且特公民个人这一重要主体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不利于公益诉讼的运行.因此,采用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厘清当事人适格的范围,确立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7.
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还存在相对较窄的受案范围使诸多权益受损无法获得救济,起诉主体的过度限制剥夺了部分权益受损者的诉权,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结果使部分权利救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应通过建立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扩大受案范围;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拓宽起诉主体;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保障救济效果。  相似文献   

9.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交叉的疑难课题,涉及被诉主体类型、被诉违法行为类型和诉讼拟救济利益类型三个核心要素。通过对已有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和理论比较可知,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类型应限于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是单一被告,也可是共同被告,但一般多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的涉诉行为可能是环保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为主,环境公共利益应区别于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而产生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0.
王利明 《海南人大》2007,(11):47-47
在《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撰文认为,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是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由于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即包括检察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虽然中国目前的环保团体数量不多,素质还有待提高,但是应该将它们作为最有潜力的主体来培养。  相似文献   

11.
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核心。传统原告资格的管理权理论已经不适应诉讼实践的发展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需要,以诉的利益理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其经验,加快建立适应我国现实需要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制度生成视角下推进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机制建设应该坚持保守的态度,选择渐进的思路。司法层面应选择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适当的救济途径,结合能动司法理念、尝试性司法实践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层面应谨慎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并从类型化角度选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规定过窄,阻碍了消费公益诉讼发挥应有价值。基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理论,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呈现广泛性的特点。公民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弥补“官方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不足,充分发挥律师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应在借鉴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认公民具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内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一种是多个人的环境权益,只有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才是真正的公益。由于人类处在环境共同体之中,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维护责任理论应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应根据中国国情,建立法律解释型和立法型两种基本类型的制度路径。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应坚持发展逻辑与实证逻辑有机结合的学术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15.
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大量存在,而现有的行政解决机制对此又无能为力,为此,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文章认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必须解决原告起诉资格于法无据、法制责任制度不完备、法院裁决权限受限制三大制度性障碍。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学界要求建立“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即试图通过对传统起诉资格的拓展,来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但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不清、原告适格及其代表能力有限、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法院和法官角色定位困难等诸多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公益诉讼制度的移植和构建应当理性而审慎。  相似文献   

17.
许多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当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但在明确了人们常说的环境公益实际上包含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种情况之后,便容易判断环境权这种属于个人的权利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环境公共利益而为的诉讼。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拒绝接纳环境权假说。这种诉讼既不需要以所谓的个人环境权为理由,也不以实现个人的环境权为目的。  相似文献   

18.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新的限制性规定。该规定虽然可以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此背景下,可以尝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非规范性的限制,通过完善传统的私益诉讼等其他救济方式,间接限制公益诉讼的适用。这样不仅不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而且有利于完善其他的维权方式,进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两类,环境诉讼可仿照刑事司法中的模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同时在诉讼程序完整性的构建和监督体系完善的方面予以重视,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性。环境侵权诉讼可由环保部门、团体和个人来行使诉权,依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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