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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2.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目前大部分国家宪法都将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或类似章节中,作为基本人权予以保障.而我国宪法却将之规定在总纲部分,将私有财产权视为基本经济制度来保护,具有政策的宣示性,属于政策性保障模式.通过分析其原因、理论基础以及在现今面临的协调问题,可得出应将私有财产权回归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来保护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农民宪法权利的完美实现必须以国家义务的合法有效履行为前提和核心。从横向上看,与农民宪法权利的多重权能面向相对应,国家对其依次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从纵向上看,以上任何国家义务的履行都必须以平等保护为其核心议题。实现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国家不仅要树立“以人为本”、“公平至上”的宪法理念,同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具体的平等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这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洋溢表达与热情拥护,也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肯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一项终极义务之所在,法治就意味着国家极力保障公民权利。然而,众所周知,权利的行使是有其界限的。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人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又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就其宪法限制公民之基本权利而言,法律保留原则对于保障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事物之内在本质在限制基本权利方面的考量也不容忽视,比例原则作为对限制的限制的审查标准对基本权利之保障起到了画龙点睛之笔。  相似文献   

5.
民法和宪法都有保障财产权的制度,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宪法财产权规范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作为一方当事人国家的积极和消极义务,国家的义务首先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即立法作为与立法不作为的义务。宪法财产权规范的确立对立法而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6.
东航事件其本质是劳动者行使罢工权利的表现,罢工自由之所以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基于对宪法上财产自由或契约自由的一种制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罢工自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所确立,借助宪法第33条中"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成为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在公民行使罢工权利的过程中,国家负有消极的不干预义务和协调劳资关系的积极义务,而公民本身也受到行使主体、行使方式等界限制约。现有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发挥作用,反而加剧罢工行为的发生,而罢工权利真正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则必须依赖于劳工结社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7.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义重大.但"黑砖窑"事件启示我们,"人权"仅仅写入宪法不是宪法修正的目的,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该条款的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文章认为,宪法基本人权保障机制最关键的是三个环节:立法保障是事先保障、实体保障;违宪审查是事后保障、程序保障;社会舆论监督是体制外保障、是整个机制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当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一个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缺失,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面临着“推不动”的难题。通过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明确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在不同地方的立法现状,并对解决相关问题做出理性回应。  相似文献   

9.
保护农民社会保障权既是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基本保障。然而,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严重阙失,原因主要是二元体制的恶果。以和谐和发展为视角对农民社会保障权进行审视,完善立法、组织保障,强化法律救济,加强政府责任意识和农民维权意识当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社会权司法保障的路径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定社会权的司法保障路径及其限度必须以社会权的基本效力为基础。在中国,通过司法保障社会权应当坚持以法律诉讼为原则,宪法诉讼为例外。同时,就保障程度而言,其只有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义务层面才具有完全的可诉性,而在国家给付义务层面其仅仅具有“最低限度”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1.
堕胎的问题,无论是医学伦理学还是生命伦理学抑或在法学领域内已早有讨论,但对胎儿是否为"人"或"位格之属性"尚未有定论。再者,就胎儿和孕妇关系而言,从"位格"特性之实体性、关系性、目的性分析了作为合二为一的"独立性实体"与"关系性实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关系实体"的胎儿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坚持国家利益的立场,限制堕胎行为,对自由堕胎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存在例外情形;美国堕胎案中,最高法院在韦德案秉持的是一种自由主义,堕胎是孕妇的一项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而在凯瑟案中最高法院采取了限制堕胎自由,国家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可以限制堕胎。自此,堕胎自由式微,国家对胎儿有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2.
从宪法学视角看,"弱势群体"系"制度保护不足的宪法权利主体",其宪法权利体系由"自由权"、"社会权"等实体性宪法权利与"请求保护权"等程序性宪法权利组成。弱势群体享有宪法上一般权利主体和特殊权利主体之双重地位,由此而可能发生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现象,须借鉴域外宪法学原理,而透过法律条款作妥适之处理。弱势群体之宪法权利可经由立法路径转化为法律法规上之具体权利,亦可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经由"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路径而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国家立法中,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其缘于我国沿用多年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这种现象属于立法不作为,将导致宪法与法律功能界限日趋模糊;不利于宪法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以及虚置宪法委托,更为行政法规掏空法律专属事项提供可能。在本质上它违背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属于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形式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立法的具体化功能的实现,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具体化功能需要加以有效规范约束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曾煜 《理论前沿》2009,(16):11-15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是在弥补制度缺陷、社会与民众热切期盼且呼声极高的背景下进行拟定和修改的。如何积极稳妥地使社会保险立法符合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战略目标的要求,使其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切实维护个人自由、平等与尊严,有效地保障民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值得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极大挑战,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完善问题,尤其是公平性、制度统一性、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立法时机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人事天地》2013,(10):56-57
正社会保险基本知识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资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  相似文献   

16.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直接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立法滞后、覆盖面狭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司法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构造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消极不受侵扰的自由权为起点,隐私权隐含于近代宪法权利体系中,其宪法保护通过私有财产权间接得到实现,到了现代社会,面对社会生活的变迁和政府权力的扩张,隐私权开始寻求国家积极保护,其独立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得到确立.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隐私权既具有要求立法不侵犯的消极权能也具有诉求立法保护的积极权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现有赖于两种立法责任的承担,而立法消极不侵犯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已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性别平等是劳动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落实此项原则需要尊重性别差异、反对性别歧视和宽容倾斜保护。理念引导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因素,应当突出国家的义务、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追求。制度建构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关键性因素,需要进行集中专门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引入性别预算机制。  相似文献   

19.
2010年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标志中国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立法与社会福利财政时代来临。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成为国家发展社会政策与战略目标。本文按照历史发展顺序,首次简要描述了英国17-19世纪社会救助立法与济贫制度,英国18-19世纪劳动就业工厂立法与公共健康立法,德国19世纪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早期英国社会保险与社会服务体系,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立法与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中期社会福利立法与福利国家制度,20世纪晚期福利国家改革与福利治理典范,21世纪早期全球社会政策与全球软法福利治理模式,共计八种社会福利立法典范的历史演变轨迹和结构性特征。概括了西方社会福利立法典范变迁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规律;分析了社会福利法律体系结构性转型的普遍规律;揭示了欧美社会由社会控制、社会行政、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到社会治理制度的演进逻辑,发现西方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由社会救助,经过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阶段,发展到社会福利和社会福祉,由民族主权国家福利立法发展为全球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立法等发展规律;指出了西方国家政治、法律与福利制度现代化历程与结构转型方向,为法治国家与福利中国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为中国特色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20.
合宪推定起源于美国特定的宪法时刻,是最高法院脆弱时期的一种司法退守,也是司法立宪主义之司法克制的体现。依托三权分立,通过推定经济和社会立法合宪,法院承认民主的立法机关享有干预市场的立法形成自由与裁量权。我国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合宪推定,民主集中制之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宪法监督服膺于"自我革命","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分权,"自律"不同于制衡之"他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并非基于怀疑和不信任,而是出于"自我完善"的需要,目的是实现"良法善治";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判断经济社会立法符合宪法是"自我肯定",而非"合宪推定"。我国没有区分政治与经济社会立法的宪法传统,合宪推定之合理性基准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适合的审查方法是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统一为鹄的,遵守"积极法律保留",通过适用政治审查、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区别对待,分类审查,在正当化立法裁量与限制基本权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兼顾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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